为加强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完善辅导员激励机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辅导员队伍建设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本科生一线专职辅导员
二、发放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工作投入和工作实绩相结合的原则。
三、发放时间:每年12月发放
四、发放标准:
学校按照年人均3000元标准核定辅导员津贴总额,具体根据辅导员工作绩效发放,由带班工作津贴、入住学生宿舍津贴和工作业绩津贴三部分组成。
1.带班工作津贴(占30%)。根据辅导员津贴总额按比例核定带班工作津贴总金额。根据辅导员所带学生人数核定不同系数折算后发放,其中辅导员所带学生人数在350人以下的系数为1,所带学生人数在351—400人的系数为1.2,所带学生人数在401人以上的系数为1.5。没有带班的辅导员不发放此项津贴。
2.入住学生宿舍津贴(占30%)。根据辅导员津贴总额按比例核定入住学生宿舍津贴总金额。根据辅导员入住学生宿舍情况核定不同系数折算后发放,其中不能坚持在学生宿舍住宿的系数为1,长期在学生宿舍住宿的系数为2.5,休产假、在外借调挂职辅导员的系数为2.5。不在学生宿舍住宿的辅导员不发放此项津贴。
3.工作业绩津贴(占40%)。根据辅导员津贴总额按比例核定工作业绩津贴总金额。根据上一年度的考核成绩核定不同系数折算后发放,其中考核成绩排名后20%(按实际参加考核人数计算,下同)的系数为1,考核成绩排名中间50%的系数为1.5,考核成绩排名前30%的系数为2。上一年度无考核成绩或入职半年辅导员的系数为1.5。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的辅导员不发放此项津贴。
五、发放说明
1.辅导员带班人数及带班时间根据学院提交的辅导员分工安排确定,党委学生工作部核查。每学期开学初由学院提交辅导员分工安排。
2.辅导员入住学生宿舍情况由学院提供,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后勤集团核查。
3.辅导员津贴按照实际在岗月份通过中国银行卡一次性发放。
4.本年度转岗辅导员津贴发放按本办法执行。
5.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2017年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