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25】76号
(2025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20次会议、2025年6月27日第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本科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博士学位研究生。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以及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学校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四条 学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在华中农业大学接受教育,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达到相应学科、专业或者类别、领域(以下简称学科、专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会”),领导全校学位工作。
校学位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学科、专业属性,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会”)协助开展工作,委托学位分会履行相应职责。
校学位会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主要负责校学位会日常工作以及相关工作。
第七条 校学位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审议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和学科、专业具体学位授予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八条 校学位会委托学位分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相应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学位授予的具体标准,学位工作的具体要求等事项;
(二)审查并建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审查并提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建议;
(四)审查相应学科、专业研究生导师的遴选标准、名单和年度招生资格等事项;
(五)审查并提出撤销相应学科、专业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建议;
(六)审查学位工作中专家评阅、答辩等环节的具体实施方式等事项;
(七)开展相应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质量评估、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推荐等事项;
(八)研究提出学位工作中有争议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九)审议、处理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九条 校学位会由学校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人员数目应当为不少于九人的单数,由校长担任主席。
学位分会由学校相应或者相近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相当职位的相关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为主组成,人员数目应当为不少于九人的单数。
校学位会、学位分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十条 校学位会、学位分会依据其职责审议相关事项并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出席。决议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不含本数)通过。
校学位会一般每年召开二次会议。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需作出决议,可经学位办提议、主席批准后增开会议。
第十一条 校学位会及学位分会的组成人员、任期、职责分工、工作程序等,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第三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二条 接受华中农业大学本科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三条 接受华中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十四条 接受华中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十五条 学位分会依照本办法,结合相应学科、专业的学业、学术评价标准,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制定相应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经校学位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子以公布后实施。
第四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第十六条出学位申请。
学院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学院受理学位申请后,校学位会委托学位分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依照本办法对学士学位申请人的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授予、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本科生院进行复审,报请校学位会审议并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七条 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和学位申请、学位授予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应当按照相应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的具体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硕士、博士学位学位申请人在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环节,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经导师审阅通过后,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可向所在学院提出学位申请:
学院应当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或者经学校批准的最长期限内提交学位申请,逾期丧失学位申请资格。
申请人提交学位申请后,非因重大疾病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完成学位授予程序的,不得撒回学位申请。确有正当事由的,申请人应当在正当事由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学位分会同意,报送学位办审批和备案。已经参加答辩的学位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学位申请。
进入学位申请程序后,申请人在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答辩以及学位分会、校学位会表决的任一环节未获通过的,学位申请程序自动终止。
首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但未获得相应学位的,可以修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重新申请学位。重新申请学位应当在当次学位申请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后提出,后续再次申请学位的,应当在当次学位申请受理之日起一年后提出。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当是学位申请人本人在所申请学位学科、专业领域范围内,在导师指导下开展研究取得的成果,并以此为内容,按照本学科、专业规定的基本要求和编写规范,独立完成的学术论文或者专题研究类论文。
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本专业学位类别的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的具体标准,可以以实践成果申请硕士学位。实践成果应当是研究生本人在导师指导下开展专业实践取得的成果,并以此为内容,按照规定的基本要求和编写规范,独立完成的实践成果报告,具体形式可以是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报告、产品设计、方案设计等。
合作完成的研究项目或者专业实践,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内容应侧重于本人的研究或者实践工作,对合作完成的部分应加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是学位申请人本人在导师指导下开展研究取得的成果,并以此为内容,按照本学科、专业规定的基本要求和编写规范,独立完成的学术论文或者专题研究类论文
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本专业学位类别的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的具体标准,可以以实践成果申请博士学位。实践成果应当是研究生木人在导师指导下,立足专业领域,针对具有应用价值的重要实践问题,科学规范地运用专业知识、相关理论和研究方法,对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研究,提出原创性解决方案,通过实施取得原创性应用实效,对专业知识发展做出贡献的成果,并以此为内容,按照规定的基本要求和编写规范,独立完成的实践成果报告,具体形式可以是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报告、产品设计、方案设计等。
合作完成的研究项目或者专业实践,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内容应侧重于本人的研究或者实践工作,对合作完成的部分应加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一般应当使用中文撰写;如培养方案对所用语种有明确规定的,可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使用相应语种。
第二十三条 受理学位申请后,学院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对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开展复制比检测等学术规范审查。
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外,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在评阅前均应接受学院组织的学术规范审查。
学位申请人应当按照学科、专业具体要求,提交科研实验记录,由导师审核签字后,提交学院存档。
学术规范审查按照学校具体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术规范审查通过后,学院应当对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组织专家评阅。评阅一般采用双向匿名评阅方式,评阅专家应当不少于三人。导师可以提出评阅专家回避名单。
评阅专家应当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给出评阅结果,写出详细评语,并对是否同意答辩提出明确意见。如有一名评阅专家持否定意见,应当增送一名评阅专家进行评阅;如有两名以上评阅专家(含增送)持否定意见,则评阅未通过,不予进入答辩环节。
采用其他评阅方式的,学院应当充分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相应细则,经学位分会同意,报送研究生院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通过后,进入答辩程序。学院应当按照学科、专业组织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客辩委员会。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应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相当职位的专家。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少于五人,应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博士生导师资格或者相当职位的专家,其中校外专家应当不少于二人。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秘书一名(一般由本校工作人员担任,不计在组成人员内)。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至少在答辩前三日送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答辩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三十日内修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重新申请答辩。
专业学位实践成果答辩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采用其他答辩方式的,学院应当充分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相应细则,经学位分会批准后报送研究生院审批后执行。
答辩应当有详细文字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应当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报送学位分会审查。
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学院应至少提前三日公布答辩时间、地点、答辩人、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题目及答辩委员会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学位分会依照本办法对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分修读、培养环节、专家评阅、创新成果等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作出建议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决议,报送校学位会审议。
校学位会根据相关决议,在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七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在专家评阅中未获通过,且该学申请人尚未获得过华中农业大学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学位分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该学位申请人同意,作出同意进入申请硕士学位程序的决议。
博士学位申请人在答辩中未获通过,如答辩委员会认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该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华中农业大学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该学位申请人同意,答辩委员会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分会审议。
博士学位申请人在学位分会审议中未获通过,如学位分会认为虽然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该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华中农业大学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该学位申请人同意,学位分会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上述情形中,该学位申请人不可再重新申请博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校学位会授予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校学位会作出授予学位决议次日起,由学位办公示博士学位授予名单,公示期三日,无异议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位分会和学院应当建立本学科、专业和本单位的学位质量保障制度,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保证授予学位的质量。
第三十条 研究生导师应当依照国家、学校关于研究生导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提高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在导师指导下,努力钻研和实践,认真准备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确保符合学术规范和学位授予要求。
第三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结果通知后五日内向学位分会提出书面的学术复核申请。
学位分会应当成立不少于三人的专家组,对学位申请人的学术复核申请进行审查。学位分会认为不满足本条规定条件的,可以不予受理,学位分会应当提交相关情况说明,报学位办备案,并通知申请人。对于满足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复核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学术复核按照学校具体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如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学位办提出书面的复核申请,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校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复核按照学校具体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会决议,学校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华中农业大学学术规范》《华中农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涉及不授予或撤销学位情形的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涉及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由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作出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学位分会根据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提出不授予或者撤销学位的建议,校学位会审议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涉及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因涉及学术不端行为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违纪处分的,应当在处分期满解除处分后按照程序申请学位。
第三十七条 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学院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八条 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文件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由学院负责送达。拒绝签收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九条 对于被撤销的学位,学校注销其注册信息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第六章 其他
第四十条 对在学术或者专门领域、在推进科学教育和文化交流合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对世界和平和人类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个人,由有关专家推荐、学位分会提名,经校学位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名誉博士学位授予、撤销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文件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十二条 学校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档案资料;博士学位论文应当同时交存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书馆。
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学校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与原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除经学校批准的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联合培养协议等有特别约定的外,学位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或者核心内容一致的两篇学位论文、同一项实践成果或者核心内容一致的两项实践成果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四十五条 学位申请的专家评阅、答辩、创新成果认定、学位审议等环节及学术复核与学位复核过程的学术评议中,与学位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主动回避。利害关系人员范围按照《华中农业大学学术规范》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华中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校发(2017)135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