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更好地适应网上招生录取管理的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完善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招生管理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招生监察应当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共同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及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招生监察工作应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和制度,有利于“德智体美劳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原则的全面体现,有利于学校科学选拔培养人才,有利于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干部组成的本科招生监察办公室,监察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在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学校的本科招生监察工作。招生监察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检查学校招生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
(二)配合招生部门对参加招生的工作人员进行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教育;
(三)监督、检查招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及时整改;
(四)受理有关涉及违反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督促招生部门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监察事项
第五条 检查、督促招生工作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及教育部党组提出的“十公开”、“六不准”“30个不得”等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检查、督促招生章程等规章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第七条 参与招生录取过程的管理。对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进行审查把关,督促招生录取工作人员按照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环节的录取工作任务。
第八条 监督、检查艺术类、高校专项等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监督、检查网上录取的安全及保密工作。
第十条 监督、检查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督促招生部门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维护招生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制度和要求
第十二条 招生监察人员应熟悉业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坚决杜绝以权谋私,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现场办公制度。招生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工作人员要进入录取场所,遵守纪律,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参加会议制度。在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人应参加招生部门研究有关招生政策等重要事项的会议。
第十五条 实行回避制度。直系亲属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十六条 报告工作制度。录取期间,遇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教育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华中农业大学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农学工[2006]11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