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校外教学实习和耕读教育基地是完成基本实习教学任务,开展耕读教育,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重要场所,是传承耕读精神和推进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协同育人的重要载体。为进一步加强校外教学实习和耕读教育基地建设,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专业应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出发,坚持“耕读育人、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及“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积极与有关单位联系,鼓励多专业联合,建立满足教育教学需要、布局合理、质量较高、相对稳定,教育链、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的校外教学实习和耕读教育基地。
第三条 校外教学实习和耕读教育基地建设由本科生院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进行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各学院具体负责其校外教学实习和耕读教育基地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
第四条 校外教学实习和耕读教育基地依托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专业对口、设施完备、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
(二)有明确的教育教学目的和内容,能满足相关专业或课程实习教学和耕读教育要求。
(三)具备学生教育教学所需的基本生活、学习条件,具有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场所与设施能满足实习和耕读教育需要。
(四)具有对学生实习和耕读教育进行必要的教育指导与组织管理能力。
(五)科学研究、生产经营及资源生态等方面在所在区域或行业具有代表性(有行业、产业优势或特色)。
(六)相对稳定,原则上每年每次可以按计划同时接受10人以上学生开展实习。
第五条 校外教学实习和耕读教育基地的建立应遵循相应的程序:
(一)学院申请。学院依据建设原则和条件先期进行考察论证,与依托单位初步协商并达成共识,将考察论证情况书面报告本科生院,提出建设申请。
(二)学校审核。本科生院对学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协议书。
(三)签定协议。本科生院审核后,由学院与依托单位就双方共建基地具体事宜进一步协商,并签署共建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
(四)挂牌。原则上,基地在接受学生开展教育教学运行1年后,根据需要和双方意愿,可申请挂牌。对经本科生院认定特别优质的基地,可在签定合作协议时申请挂牌。
第六条 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5年,协议期满,根据双方合作成效及意向续签协议;协议书一式五份,其中本科生院、基地依托单位、相关学院各执一份。
第七条 基地挂牌应统一规范,标牌内容、规格尺寸及用材根据学校要求统一定制。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挂牌和使用华中农业大学校外教学实习和耕读教育基地名称。
第八条 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各专业可聘请基地所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校外指导教师,共同对学生进行指导和管理。校外指导教师须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指导能力,原则上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第九条 校外指导教师由基地所在单位推荐,学院审查通过,报本科生院批准备案,由相关学院进行聘任,聘期根据基地合作协议约定期限确定,一般为3年,期满根据工作情况续聘。
第十条 各学院应加强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规范建立基地档案,做好基地运行和实习情况记载。各学院经费投入原则上用于基地的基本生活、条件建设,以保证教育教学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学院和本科生院适时对基地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丧失基本条件的单位,予以撤消;对在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中取得的突出成绩,可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聘、教学成果奖评定中的重要业绩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原《华中农业大学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农教务[2005]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