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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时间:2025-05-29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实验教学(以下简称实验教学)是高等教育教学的重要环节之一,在人才培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强化实验教学质量标准,规范组织教学,保障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是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实践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以帮助学生理解理论知识、掌握实验动手操作能力、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获得科研基础训练和学术基本素养为主要目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实验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负责统筹规划与协调,学院负责组织与实施。

(一)本科生院负责实验教学工作的统筹协调与管理,制定规章制度,下达实验教学任务,组织实验教学管理研究,做好实验教学各项任务的督导、检查与评估工作。

(二)各学院负责安排教师编写实验教材(指导书)、制定(修订)实验教学大纲、审核实验项目和内容等,负责落实实验教学计划、安排实验教师、组织学生选课、评定提交学生实验成绩等教学工作,围绕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组织开展教学改革、培训、经验交流等活动。

(三)各实验教学中心具体负责实验教学管理,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相关管理制度,根据实验教学条件和任务合理安排教学进程,落实实验技术人员,做好实验教学准备,做好实验室安全、仪器设备和大学生创新实验室管理。

第三章 教学任务和要求

第四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人才培养方案中关于实验教学的具体安排,是实验教学中心编制实验仪器设备和易耗品采购申报计划的基础,各学院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科学制订实验教学计划、合理安排实验教学学时、学分和开课时间,按教学计划执行各项实验教学任务。

第五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各专业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科学规范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并根据需要及时予以修订。

第六条 实验教材(指导书)是体现实验教学知识的载体,是实验教学的基本工具。实验教学均须有实验教材(指导书)。实验教师应结合学科专业特点选用国家级重点教材或优秀新形态教材;自编(改编)的实验教材(指导书)须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使用。

第七条 各学院应统筹做好实验教学、创新创业管理工作,实现教学实验室与大学生创新实验室资源共享。各实验教学中心应安排实验技术人员对进入实验室开展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给予指导和管理,提供安全教育和条件保障。

第四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八条 实验教学须由具有指导实验资格的专任教师(指开展实验教学的专业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指导,首次上岗的专任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须提前接受学校(学院)组织的专项培训和试讲,培训和试讲合格后方可开展实验教学。

第九条 专任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授课前应研究教学大纲,认真备课,开展预备实验。实验技术人员须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符合教学要求,专任教师须认真准备教案等教学文件,明确实验目的、重点、难点,提前熟悉仪器设备、软件等。

第十条 专任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课程表授课,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安排教学内容,正常开出各实验项目,积极应用智慧实践教学一体化平台开展教学,教学过程中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或请人代课,若需调整实验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或调课应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专任教师是实验课程的主要负责人,应统筹做好教学安排,积极开展教学指导和课堂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安排实验教学操作分组。实验教学操作分组原则上应做到1人1 组。每名教师每次所指导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5人(计算机实验不超过30人)。

第十二条 专任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在学生实验开始前检查学生预习情况、着装和安全防护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简明扼要、有针对性地讲清实验目的和内容要求、仪器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实验安全和伦理等事项。实验教学中,专任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加强实验过程指导,检查学生操作,解答疑难问题,观察学生实验结果,对实验操作不规范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纠正或令其重做。实验结束后,专任教师应检查学生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实验技术人员要做好仪器设备检查、做好登记。

第十三条 专任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以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为核心,注重应用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手段开展以探索和发现为主的教学。实验教学中,合理优化教学内容,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科学融入学科前沿知识和行业产业最新成果,有机结合思政教育和劳动教育;创新教学方法、拓展教学时空,建设虚拟仿真实验和在线教学资源,开展自主性、项目制、混合式、探究型实验教学。

第十四条 学生在实验前应按规定要求进行预习,提前了解实验目的、重难点、安全规则、紧急事项应急处置方法等。实验过程中,要听从教学指导、服从教学管理和纪律、遵守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认真做好实验记录、完成作业、撰写实验报告。实验结束后,应按要求打扫实验室卫生、规整物品。对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不服从指导管理的学生,实验教师有权令其停止实验并纳入课程考核,对造成事故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五条 专任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及时规范批阅学生作业、实验报告,给出具体评阅意见,科学评定当次实验报告成绩并签署姓名和时间,并及时反馈给学生。

第十六条 专任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开展多元化、全过程、形成性考核,鼓励采用非标答案考查和等级记分制,加大过程性评价成绩比重。非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原则上以考查为主。

第十七条 学生当次实验的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实验报告和实际操作技能、实验记录结果、自主学习与创新性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一般采用A、A-、B+、B、B-、C+、C、C-、D、F等级记分制;当次实验成绩可根据《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第二十八条转换为百分制,并按教学大纲规定比例折算计入该课程总成绩。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未完成实验的应当补做,合格后方可评定成绩。缺做实验累计超过实验总学时数五分之一或提交实验报告累计少于规定次数的三分之二者,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课程成绩无效。

第十九条 学生修读的创新性实验课程,可申请认定为创新创业学分。

第六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各学院应强化实验教学管理,确保正常教学秩序。加大对实验教学课堂的检查力度和教学过程的质量监控力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应强化政策引导,建立吸引专任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投入实验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参与教学改革的激励机制,优化实验教师队伍结构、提升师资水平。学校每年开展评先评优活动。

第七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应安排专人负责实验教学的档案管理,不断完善实验项目信息库,对实验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案、实验教材(指导书)、学生实验报告和成绩等进行科学分类管理,规范存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原《华中农业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办法》(农教务[2005]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