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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时间:2025-11-05 来源: 点击量:

校发〔2025〕94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就业,对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就业的我校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可申请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基层就业补偿代偿)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本细则中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

第四条 本细则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细则中的基层单位是指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应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研究生毕业生,可申请基层就业补偿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符合基层就业补偿代偿申请条件: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

(二)从事金融、通讯、烟酒(原材料种植工作除外)、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非艰苦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三)实际工作地点在河北雄安新区、吉林长春新区、黑龙江哈尔滨新区、江西赣江新区、湖南湘江新区、重庆两江新区、四川天府新区、贵州贵安新区、云南滇中新区、陕西西咸新区、甘肃兰州新区等国家级新区。

(四)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所属街道、堆龙德庆区所属街道、达孜区德庆镇。

第三章 标准和年限

第八条 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25000元(标准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浮动)。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九条 实际缴纳的学费金额为完成最后学历应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包括书本费、住宿费等额外费用,具体由计划财务处按学费标准核定。在校期间享受过部分学费减免政策的毕业生,减免金额应当予以扣除,按毕业生本人实际缴纳的学费进行补偿代偿。

第十条 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期限为毕业生完成最后学历期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十一条 基层就业补偿代偿资金由中央财政统筹安排,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方式,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基层就业补偿代偿:

(一)申请时间

已提交预申请的前一届毕业生需在毕业次年8月前登陆基层就业申请审核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申请复核,应届毕业生需在毕业当年10月前登陆系统进行申请,具体时间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

(二)申请材料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毕业生与就业单位签署的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合同或就业协议;

3.毕业生如果不存在“二次定岗”的情况,需提供“就业证明”,若存在“二次定岗”的情况,需提供“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三)审批流程

1.学生申请: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登陆系统并提交申请材料。

2.名单审核:由学院、学校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次进行资格审核。

3.名单公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由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公布审批通过的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毕业生名单。

4.资金拨付:补偿代偿资金拨付到校后,由本科生院与研究生院将补偿代偿资金发放至毕业生银行账户,并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已获得补偿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需每年在规定时间内登陆系统提交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证明。

第十四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基层单位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第二年和第三年在职在岗证明的毕业生,取消后续补偿代偿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还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华中农业大学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校发〔2009〕5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在本细则实施期间,如上级部门出台新的相关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