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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5-11-05 来源: 点击量:

本科生院〔2024〕7号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复合创新人才,支持学生多元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华中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校发〔2017〕135号)、《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校发〔2020〕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专业设置

第一条  辅修专业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根据个人志趣和发展需要,跨专业大类修读另一个专业。

第二条  学院根据现有办学条件,可依托现有专业开设辅修专业,也可以结合科技革命、产业变革与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开设辅修专业。鼓励学院之间联合开设辅修专业或引入社会优质资源开设辅修专业。

鼓励学院根据现有办学资源,探索开设具有宽厚研究基础、创新发展前景、多学科交叉的高阶的“荣誉辅修课程群”。

第三条 辅修专业开设学院负责制定辅修培养方案,确定辅修课程体系、学分标准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同意后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

第四条  辅修专业课程设置一般包括学科平台课、专业核心课和毕业论文(设计),总学分为30-40学分左右。

“荣誉辅修课程群”总学分为15-20学分左右。

第五条  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同质要求,同质管理。学生在辅修专业学习过程中违规违纪,按《华中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章  教学管理

第六条  辅修专业根据辅修培养方案组织教学,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学生原则上只能修读1个辅修专业。

第七条  学生若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如校外实习、其它实践环节等)与辅修专业出现冲突,应优先服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向辅修专业的任课教师请假,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可通过自修完成学习任务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以取得成绩和学分。

第八条  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跟随低一年级重修。不再开设的课程,由辅修专业开设学院确定以其他同类型课程替代。

第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辅修课程考核的,应提前办理缓考手续,缓考随下一次课程考核。未经批准不参加考核者,以旷考论处,课程成绩以“0”分记,旷考课程需进行重修。

第十条  学生在主、辅修专业修读的课程,可根据《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学分认定和转换管理办法》,申请相互认定和转换。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日常管理原则上归属学生主修专业所对应的学院,本科生院对项目实行监管。

第三章  申请与注册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申请程序:

(一)本科生院每年发布报名通知,公布辅修专业目录;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报名;

(三)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择优录取,公示后提交本科生院备案;

(四)辅修学生按要求选课注册。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修读时间与主修专业同步。学生主修专业学业结束,无论毕业或结业离校,辅修学习同时终止。

第十四条 学生达到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同时符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可申请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未达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要求但满足辅修证书颁发条件的,可获得辅修证书。

完成“荣誉辅修课程群”课程学习,成绩合格的,可获得“荣誉辅修课程群”结业证书。

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学生取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辅修证书后,学校按相关规定完成学历学位备案。学生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查询、认证学位信息。

第四章  

第十六条  辅修课程按注册学分收取费用。中途终止辅修者,已交辅修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学生在与我校有校际合作协议的学校修读的辅修专业、微专业的,我校认可其修读结果,并发放相应的证书。若修读的专业我校无相关专业的,由对方学校发放修读证明。

第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本科生教育教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实施细则》(本科生院〔2020〕10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