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和全面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辅修专业制度,强化辅修专业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及《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校发﹝2020﹞7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专业设置与培养要求
第一条辅修专业是指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根据个人志趣和发展需要,跨专业大类修读另一个本科专业。
第二条 学院根据现有办学条件,可依托现有专业开设辅修专业,也可以结合科技革命、产业变革与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开设辅修专业。鼓励学院之间联合开设辅修专业或引入社会优质资源开设辅修专业。
第三条 辅修专业开设学院负责制定辅修培养方案,确定辅修课程体系、学分标准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同意后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
第四条 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同质要求,同质管理。学生在辅修专业学习过程中违规违纪,按《华中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第五条 辅修专业修读时间与主修专业同步。学生主修专业学业结束,无论毕业或结业离校,辅修学习同时终止。
第二章 申请与注册
第六条 辅修专业申请与注册程序:
(一)本科生院于每年秋季学期初发布报名通知,公布辅修专业目录;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报名;
(三)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择优录取,公示后提交本科生院备案;
(四)辅修学生按要求选课注册。
第七条 辅修学生根据注册学分缴纳辅修费用。中途终止辅修者,已交辅修费用不予退还。
第八条 学生取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后,学校按相关规定完成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备案。学生可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简称“学位网”)查询、进行学位认证。
第三章 教学安排与成绩管理
第九条 辅修专业开设学院根据辅修培养方案组织教学,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辅修学生单独开班或者跟班上课。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辅修培养方案和相关学院要求进行选课,每学期辅修课程一般不超过15学分。
第十条 若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如校外实习、其它实践环节等)与辅修专业出现冲突,学生应优先服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向辅修专业的任课教师请假,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可通过自修完成学习任务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以取得成绩和学分。
第十一条 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跟随低一年级重修,不再开设的课程,由辅修专业开设学院确定以其他同类型课程替代。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辅修课程考核的,应提前办理缓考手续,缓考随下一次课程考核进行。未经批准不参加考核者,以旷考论处,课程成绩以“0”分记,旷考课程需进行重修。
第十三条 学生在主、辅修专业修读的课程,可根据《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学分认定和转换管理办法》,申请相互认定和转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