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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25-10-21 来源: 点击量:

校发〔2025124号

为促进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有序、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结合我校实际,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高质量就业服务体系的意见》精神,持续提升毕业生就业工作水平。

第二条 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就业育人,以高质量人才培养促进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

第三条 坚持就业“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完善“市场导向、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工作机制。

第四条 持续完善毕业生高质量就业服务体系,优化培养供给、就业指导、求职招聘、帮扶援助、监测评价、支持保障等就业服务,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就业指导和服务质效。

第五条 牢记“与祖国同行、为人民奉献”的价值追求,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鼓励毕业生主动服务国家战略需求,鼓励毕业生主动赴中西部基层就业创业,鼓励毕业生新形态新业态新模式就业创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及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设立校院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

第七条 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作为学校常设就业工作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日常就业管理与服务工作,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研判人才发展趋势及供需状况、实施生涯教育与就业指导、开展校园招聘和就业市场服务、建设数字化就业服务平台、建立专业化就业指导教师队伍、管理学生档案以及其他就业服务与教育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以党政一把手为组长,党委副书记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辅导员、教学秘书、班主任、导师、系主任、专业负责人等组成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本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三章 就业指导与服务

第九条 积极创造条件为毕业生提供生涯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以学生成长进程为链条系统设计和开展生涯教育与就业指导服务,将生涯教育与就业指导服务融入教育教学体系、融入管理服务各环节。

第十条 各学院结合学科专业特色,为学生提供分类、精准的生涯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开展个性化咨询、团体辅导、技能训练等活动。

第十一条 建设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相对稳定的生涯教育和就业指导师资队伍,邀请校内外专家担任兼职就业指导教师,加大对就业指导教师的培训力度,鼓励就业指导教师等申报相应职称,支持就业指导骨干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和其他形式深造发展,不断提高就业指导专业化水平。

第十二条 加大生涯教育和就业指导类课程建设力度,通过集中培训、集体备课、课程观摩、课程研讨等方式,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课程质量和覆盖率。支持学院建立具有学科特色的生涯教育和就业指导类课程。

第四章 招聘与求职

第十三条 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统筹全校毕业生招聘活动,负责接待、邀请和回访用人单位,组织各类全校性招聘活动。支持各学院自主邀请用人单位,开展行业性精准招聘。

第十四条 进校招聘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原则上由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登记、审核资质,并安排招聘形式、时间和地点。直接联系学院开展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由学院负责登记、审核资质并报就业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及时面向毕业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并通过就业信息网、微信公众号、工作信息群以及海报栏等途径宣传,各学院应及时整理相关信息并面向毕业生发布。鼓励各学院自主发布专业相关的人才需求信息。

第十六条 毕业生应积极参加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政府人社部门以及社会举办的就业供需见面活动,参加就业供需见面活动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七条 进一步规范校园招聘活动,严格审核招聘单位资质;认真核查向毕业生发布的人才需求信息,确保真实有效。加强毕业生择业安全观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引导毕业生规避就业风险。

第十八条 加强毕业生就业诚信教育,严把毕业生推荐和审核关,确保提供给用人单位的毕业生信息真实准确。

第五章 签约及毕业去向登记

第十九条 毕业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生源信息核对工作,毕业生以高考时的常住户籍所在地为生源地(当地政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校院两级就业部门需认真核对毕业生的姓名、性别、专业、学历、培养方式、生源地、学籍异动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条 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应通过就业信息网或线下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或毕业生线上应约后即生效。线下签约毕业生应及时将已完成签约的就业协议书报至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定向生,内地新疆班、内地西藏班毕业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毕业生,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的毕业生,以及招生或在校时已与有关单位签订培养协议的毕业生,按协议约定和有关政策规定就业。

第二十二条 签订就业协议后,毕业生及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违约。毕业生或用人单位若因特殊情况提出违约,经双方沟通并达成一致后,用人单位需出具解约证明文件。毕业生持解约证明文件,可申请恢复签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在“全国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系统”自主登记、确认个人去向信息,毕业去向信息登记后有变更的需及时更新、确认。学校依据毕业去向登记信息及有关规定有序做好档案转递、户口迁移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档案由学院集中整理,交由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以邮政快递形式转递到相关部门或单位。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应及时向单位核实档案接收情况。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在入学时已将户口迁至学校的,由学校建安部将其户口按照规定迁出。

第二十六条 离校时未就业毕(结)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两年,两年内落实单位的可按应届毕业生身份办理就业手续。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毕业生的户档关系不能转回学校。

第二十八条 规范毕业去向统计监测工作,毕业生毕业去向严格按照单位就业、自主创业、自由职业、升学、待就业和暂不就业六类登记、统计。严格落实就业监测工作“四不准”“三不得”要求。

第六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主要领导是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领导,切实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学校、学院工作重点,在政策、人力、物力等方面加大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投入。

第三十条 科学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坚持对就业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大力宣传基层就业先进典型。

第三十一条 进一步密切校企联系,搭建校企互动与交流平台,深化“访企拓岗”和“供需对接就业育人”以及“共建毕业生就业基地”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进一步发挥专任教师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全体教职员工、尤其是专家教授参与就业工作的积极性,加大对教师推荐毕业生就业的奖励力度。

第三十三条 按照“重点关注、重点推荐、重点服务”的原则,加大对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以及残疾等就业困难毕业生群体帮扶力度,落实“一人一档”“一生一策”精准帮扶要求,建立帮扶台账,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优先推荐岗位,帮助特殊群体毕业生顺利就业。持续完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服务。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华中农业大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校发〔2011〕2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