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成绩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校发﹝2020﹞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认定和转换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质等效原则。学分认定和转换按照学习量对等原则进行,参照学生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育教学要求,根据本校课程学时与学分的换算关系综合考察认定。
(二)一次性原则。学生通过不同方式修读完成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取得不同级别的学习成果,只认定和转换一次,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所修读课程已在我校获得学分的,不再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
(三)学院主体原则。学分认定和转换以学院审核为主,各学院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参照学校标准,可制定学院学分认定和转换细则。
第二章 认定和转换标准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学分认定和转换:
(一)因转专业、转学、休学、转入低一年级、延长学习年限等学籍异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发生变动的;
(二)在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参加交流学习的;
(三)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
(四)修读学校认可的网络课程的;
(五)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取得一定学习成果的;
(六)取得与专业相关的技能测试、职业资格证书、学习证明等学习成果的;
(七)非本科阶段修读的课程,符合我校学分认定和转换规定的。
第四条 学籍异动后,学分认定和转换:
(一)与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相同的,可直接认定为现专业相应课程;
(二)与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相近,学分不低于拟认定课程的,可认定为相应的课程;
(三)与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有较大差异或不在培养方案内,可认定为专业选修课程或通识课程。
第五条 参加校外交流学习,学分认定和转换:
(一)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约定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
(二)无协议约定的,交流期间修读的课程参照本办法第四条办理;
(三)一周以上的短期研究类项目、实习实训类项目、文化交流、志愿活动等可认定为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实践环节或通识课程。
3个月及以上的境外交流学习经历,可认定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实践教学环节学分。达到3个月的,可申请认定2个学分;达到6个月的,可申请认定4个学分;达到1年及以上的,可申请认定6个学分。
第六条 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学分认定和转换:
(一)主、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学生可选择在某一专业修读,在另一专业申请学分认定和转换。
(二)主、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不同的课程,辅修专业课程可认定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程学分,总计不超过4学分。
第七条 修读学校认可的网络课程,参照本办法第四条办理。需要进行考核的,由课程所在学院组织考核。
第八条 参加创新创业项目训练、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等取得的学习经历、成果,可认定为创新创业学分(具体认定规则及要求见附件);也可申请认定为相关实践教学环节学分或通识课程学分,每类不超过2学分。
第九条 取得大学生计算机等级考试四级及以上证书,可认定2个信息素养类课程学分。
取得其他与专业相关的技能测试、职业资格证书等,可认定1-2个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类别课程学分。
第十条 在预科期间、高中期间修读的课程,符合本科阶段相应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要求的,可认定为相应课程。需要进行考核的,由课程所在学院组织考核。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可在每月的最后4天申请学分认定和转换。
第十二条 学分认定和转换程序:
1. 学生登录教务管理系统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 学生所在学院或相关单位对学生申请材料予以审核。
3. 本科生院对学分认定和转换结果进行复核,记入学生学业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生本人对所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者,按《华中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取消相应课程的认定结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原《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选课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教务〔2015〕10号)、《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课外学分实施办法(试行)》(校发〔2009〕171号)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