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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细则

时间:2025-11-07 来源: 点击量:

摘选自《华中农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校发〔2023〕7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住宿行为,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依据《华中农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

第二章  宿舍入住、调宿与退宿

第三条 学校统一安排学生校内居住宿舍,学生应服从入住安排并按期缴纳住宿费;工商管理、公共管理硕士等不安排校内住宿的除外。

第四条 学生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在外住宿,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家长(直系亲属)确认,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备案。在外住宿期间需腾退校内宿舍。

第五条 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住后,不得自行变更或转借转租宿舍床位。临时空出的宿舍和床位,由宿舍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学生不得擅自占用和调换。

第六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或特殊情况需要调换宿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批同意后,由宿舍管理服务中心根据房源情况进行调整。同一学历阶段因个人原因宿舍调整原则上不超过1次。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不办理研究生个人原因宿舍调整业务。

第七条 学校根据宿舍资源调配、维修建设等工作安排,需要对学生宿舍进行调整的,学生应配合学校宿舍调整工作。

第八条 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保留住宿床位,休学学生离校前应到宿舍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休学学生复学时,凭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复学通知或相关复学证明到宿舍管理服务中心重新办理入住手续。

第九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应按照相应规定办理退宿手续,结清费用,须7日内搬离宿舍。

(一)结束在校学业(包括但不限于毕业、结业、肄业、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

(二)因休学、保留学籍、出国(境)交流等。

(三)其他应予退宿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转借或转租床位、空置床位6个月以上、拖欠住宿费、住宿期满等)。

未按期搬离宿舍的,由宿舍管理服务中心协同学院、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处理。

第十条 学生住宿费的收取以及因提前毕业、休学、转学、退学、开除学籍、外出交流等原因退宿的,按照《华中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校发〔2014〕195号)收取住宿费。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非本宿舍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的需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中途退宿,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到宿舍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床位不予保留,学生应7日内搬离宿舍。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住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基本修业年限。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学校不安排宿舍。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十四条 在寒暑假期间留校的学生,应由学生个人申请,学院批准,报学校备案,留校期间住宿服从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正常生活秩序,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共同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一)不得在宿舍区域内大声喧哗。

(二)不得向窗外抛掷物品、泼水,严禁在窗沿放置物品,防止高空坠物。

(三)不得践踏草地、攀摘花木、损毁绿化及宿舍区公共设施。

(四)不得在过道护栏、内置走廊、楼梯扶手等晾晒衣服。

(五)不得在宿舍内进行经营活动。

(六)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

(七)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八)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应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维护自身和宿舍安全。

(一)不得在宿舍内使用以下电器及设备:热得快、电暖器、电热毯、烘鞋器、电磁炉、电饭煲(锅)、电热杯、电火锅、电炒锅、电水壶、直发器、电熨斗、豆浆机、煮蛋器、功率放大器等电器;不使用液化气、煤油炉、酒精炉、燃气炉、蜡烛及其他明火。

(二)不得在宿舍区燃放鞭炮和焚烧杂物。

(三)不得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的危险物品。

(四)不得在楼栋内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或者其他物品,严禁堵塞宿舍出入口、人员疏散及消防车进出等消防通道。

(五)不得随意动用或损坏灭火器、消防栓、烟感等消防设施。

(六)不得私拉电线、私接水管,私自使用公共电源、私自更改电路、水路和装置等。

(七)不得将电动车电池带入宿舍或者私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电动车须停在指定位置充电。

(八)禁止其它有损宿舍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 学生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共同创造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生活环境。

(一)宿舍家具按规定摆设一致;衣物、鞋帽、用品统一摆放整齐;蚊帐、被褥按规定叠放;不得在墙壁、家具、门窗上涂写、刻画或任意张贴字画,保持宿舍洁净与整齐。

(二)宿舍区域内严禁饲养各类宠物。

(三)不随地吐痰、乱泼污水,果皮、纸屑、食品袋等废弃物放入垃圾桶,剩饭、剩菜倒入潲水桶,垃圾及时倒入固定地点。

(四)不在宿舍区乱贴乱画,不往墙上扔球、踏鞋印。

(五)禁止其它有损宿舍生活环境的行为。

第十八条 学生应爱护、合理使用宿舍楼公共设备与生活服务设施(包括寝室家具):

(一)不得私自装修、改变或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

(二)不得私自改变公共设施设备的位置和功能。

(三)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设备、不得私自将公共设施设备拆装或搬出宿舍。

(四)不得私自将公共设施设备转借或据为已有。

损坏或遗失均要按物品原价赔偿,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学生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九条 宿舍楼栋大门使用门禁系统,学生持卡或人脸识别进出;不得将楼栋门禁权限转借他人,对尾随的陌生人应劝止或报告楼栋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学生应妥善保管宿舍钥匙,不得私自加配钥匙或将宿舍钥匙转借他人;不得私自更换门锁或另加门锁;离开宿舍时应锁好门窗,妥善保管好个人贵重物品。

第二十一条 学生要节约用水用电。学生每人每月用水用电实行定额管理,定额指标内免费,超定额部分按市价收费,学生应自觉缴纳水电费。

第二十二条 水电、家具、消防、门锁等设施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该楼栋的宿舍管理员,由宿舍管理员反馈给宿舍管理服务中心安排修缮,学生不得私自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宿舍内安装使用洗衣机实行审批备案制度。在具备安装条件的前提下,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签订安全用水用电承诺书后,方可安装。在使用过程中,学生应承担安全用水用电责任,如因使用洗衣机造成房屋漏水、墙体发霉、漏电触电或学生物品损坏等事故,其经济与安全责任由洗衣机使用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实行传染病申报制度。学生疑似或确诊患有传染病、发现宿舍内有传染病人或疑似患者的,应当及时报告楼栋管理人员、所在学院或校医院。传染病病人和疑似患者在治愈前或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当遵从医疗机构的指导意见,配合宿舍调整安排。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实行安全卫生检查制度。学生应当配合本科生院、研究生院、校园建设与安全保卫部和资产经营与后勤保障部等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卫生等相关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非本栋人员进出须办理来访登记;男性非执行公务者不得进入女生楼栋,休息时间女生不准进入男生楼栋。

第二十七条 贵重、大件物品进出宿舍须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  宿舍文化建设

第二十八条 大学生楼栋管理委员会等学生组织在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的指导下,协助做好宿舍文化建设、宿舍安全卫生检查、文明生活引导、非机动车秩序管理等相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各寝室民主推选寝室长一名,作为寝室安全负责人督促宿舍成员遵守学生住宿管理等有关规定,做好防火、防盗、防骗等安全防范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楼栋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学生宿舍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宿舍室内外、洗漱间、卫生间、走廊等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坚持每周进行卫生大扫除。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毕业离校时,应遵循恢复入住原状的原则,遵守毕业生文明离校相关管理要求,爱护宿舍内公共设施,主动清扫房间,配合工作人员验收设施设备,按规定结清相关费用,做到文明离校。

第五章  违纪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宿舍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因个人原因造成各类事故,相应的经济损失由事故责任人承担;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华中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予以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农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农校〔2005〕14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资产经营与后勤保障部、本科生院、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