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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本科教育教学档案管理办法

时间:2025-07-29 来源: 点击量: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科教育教学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本科教育教学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和《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教学档案,是指学校在从事本科教育教学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类型的历史记录,包括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

第三条 档案管理是本科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教育教学工作计划、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作为考核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教育教学档案必须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和安全性,便于开发利用。本科生院、各学院(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及时对档案分类归档。

第五条 学校在本科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当前与长远具有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的文件和材料由本科生院整理归档保管。对各学院(部)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和材料均由各学院(部)整理归档保管。具体归档范围见附件。

第六条 本科生院、各学院(部)应根据档案内容,以自然年、学年、学期为节点,按要求自觉做好教育教学档案整理归档工作。遵循教育教学档案形成规律,以保持其有机联系和便于利用查找的原则进行归档。归档材料原则上需原件(特殊情况可为复印件),并同时保存电子文档。

第七条 本科生院、各学院(部)分别负责相关教育教学档案的管理工作。其中,本科生院综合事务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管理类档案的管理工作,其他处室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档案管理工作。课程考核档案管理严格依照《华中农业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凡已归档的教育教学文件和材料原则上严禁修改。根据档案类别,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长期(30年)、中期(10年)和短期(5年)四个等级。

第九条 对保管期限已满、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档案保管单位鉴定并登记造册报本科生院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十条 本科生院将对教育教学档案的管理工作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华中农业大学本科教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农教务〔200529号)同时废止。


附件:本科教育教学档案归档范围


本科生院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