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院【202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在校高水平运动员正常学习、训练和生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公报2020年第30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实施意见》(教体艺〔2017〕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有关学生管理的各项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水平运动员是指通过高水平运动员专项录取到我校,编入学校高水平代表队的具有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思想政治工作由其所在学院和体育部共同负责;教学、学籍和日常生活管理主要由其所在学院负责,体育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予以积极支持和协助;体育训练和竞赛由体育部负责,学生所在学院及其他有关单位应予以积极支持和协助。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四条高水平运动员免修公共体育课程,但必须获得学校规定的体育学分。体育学分计入毕业要求总学分,可冲抵专业培养方案中的选修课学分,总数不超过30学分。
第五条体育学分包括体育训练学分、体育竞赛学分和体育实践指导学分。
体育训练学分和体育竞赛学分为必修学分。学校设8门体育训练课程,每门课程2学分,高水平运动员须在8个学期内修读其中7门14个学分。体育竞赛学分至少修读3学分,根据竞赛获奖情况认定(见表1)。
体育实践指导学分为选修学分。指高水平运动员在学习年限内,组织带动普通本科生开展专项体育训练。一般带动指导体育训练16学时认定为1个学分。
表 体育竞赛学分认定标准
级别 |
竞赛排名 第1-2名 |
竞赛排名 第3-4名 |
竞赛排名 第5-6名 |
竞赛排名 第7-8名 |
国家级 |
5 |
4 |
3 |
2 |
省级 |
4 |
3 |
2 |
1 |
市级 |
1 |
- |
- |
- |
注:破校记录按省级7-8名计体育竞赛学分。 |
第六条体育学分的考核评定由教练员负责,一学期录入一次。具体考核评定标准由体育部制定。
高水平运动员体育训练一学期不少于60学时,若一学期日常训练缺勤达训练计划时数五分之一以上,或由于非客观原因未按质完成训练计划内容的四分之一以上,当学期的体育训练考核不合格。
高水平运动员一学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体育竞赛。
第七条高水平运动员数学类、信息类、物理类、化学类及英语等课程,可编入少数民族课程班学习,课程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
第八条高水平运动员因参加重大体育赛事或其他体育运动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参加考试,须持体育部书面证明,按相关要求履行请假手续或缓考手续。
第三章训练和竞赛管理
第九条高水平运动员入学后,须按学校要求编入各体育项目代表队,服从教练员的指导,并认真完成所在代表队制定的训练计划和代表学校参加竞赛。能够良好完成训练计划、竞赛成绩优秀者,可分等级给予适当的伙食补助和物质奖励。
第十条体育部对高水平运动员提出相应的体育技能水平要求,并据此进行综合管理。通过各项体育赛事活动或学校组织的达级专项测试,并结合日常训练、组织纪律等综合表现对高水平运动员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作留队察看、退队等处理。
第十一条高水平运动员入学后,不服从学校体育部安排编入学校体育项目运动队,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训练计划、不参加学校安排的竞赛活动,或未经学校批准自行参加其他赛事影响学校声誉或利益,经批评教育无效者,由体育部提出意见,本科生院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予以退学。
第十二条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因急性创伤或急性疾病,须暂时中止训练或竞赛而休养者,由本人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其所在运动队提出暂时离队书面申请,经其所在运动队负责人审核,报体育部同意后,方可离队休养。伤病痊愈后,须立即归队参加训练和竞赛活动。
第十三条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因伤、病、残或其他特殊客观原因,确实不能继续训练、参赛,由本人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其所在运动队提出离队书面申请,经体育部会同有关单位议定同意后方可离队。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级起开始执行,由本科生院、体育部负责解释。
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院 华中农业大学体育运动委员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