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26〕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华中农业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的纪律处分活动和行为。
第三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统称违纪)行为的,按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处分与过错相适应的原则,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期限及适用
第五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除开除学籍外,对学生的纪律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处分期限,其中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对于毕业年级学生,若在校剩余时间少于处分期限,处分期限至其在校学习的最后一学期期末止。
第七条 学生发生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积极协助组织调查,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有立功表现;
(四)其他可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学生发生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诱骗他人违纪的;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串供或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等对抗组织调查的;
(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等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五)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
(六)纠集或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七)涉外活动违纪的;
(八)系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成员的;
(九)在本校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十)因本人违纪行为导致国家、集体或他人经济损失且拒不赔偿的;
(十一)有其他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行为的。
第九条 在处分期限内,学生享受的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及各类评奖评优资格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处分解除后,学生享受的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及各类评奖评优资格等,不再受到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或从事非法社会、政治、宗教活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其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校园管理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策划、指挥或煽动罢课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妨碍学校教职工正常开展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辱骂、威胁、殴打学校教职工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制作、传播淫秽书刊、影音视频,或组织、参与网络色情直播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参与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冒用他人、学校或其他组织名义,侵害他人、学校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各种证件、证明、公文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或移动通讯网络系统,或传播计算机病毒,或通过网络、手机等方式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侵入系统篡改成绩、奖惩、档案等记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私藏管制刀具、管制药品、危化品拒不交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私拉乱接电线、飞线充电、使用违禁电器及明火,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发火灾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在集会、学习等活动中喧哗滋事,在校园内聚众起哄、高空抛物或引发高空坠物安全隐患,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强行冲岗、停车堵门、肇事逃逸等扰乱校园交通安
全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故意损坏、撕毁学校正在生效的通知、公告等,或乱贴海报、传单、小广告等,影响校园环境,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三)故意毁坏草坪、花卉、树木等植被或校园人文景观的,给予警告处分;故意损坏消防、监控及网络通讯设备等公共设施的,给予记过处分;
(十四)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因挑衅引起打架或其他事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恿、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持械打人或打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使他人受伤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使他人受伤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多次打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寻衅滋事致使事态扩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纠集他人打人或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被纠集为他人打人或打架的,给予记过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工具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盗窃、诈骗公私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诈骗公私财物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盗窃、诈骗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多次作案或作案手段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盗用他人互联网账户、金融账户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盗用他人身份证、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证件伪造身份证明,从事校园贷或其他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违反公民道德行为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传播淫秽书、画、影像视频等淫秽制品,参与或组织网络色情直播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造谣、诬陷、调戏、侮辱、谩骂、窃听、偷窥、偷拍、直播或以其他方式骚扰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他人精神、名誉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或网络暴力违法信息,损害他人或单位名誉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隐匿、私拆、毁弃他人邮件、快递的,视情节轻重,给
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或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
(八)在桌椅、门窗、墙壁、厕所等公物上乱贴乱刻乱画,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九)故意泄露或买卖他人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通过弄虚作假获得奖助学金的,除全额退还奖助学金外,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损坏公、私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影响恶劣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违反宿舍、教室、实验室(含教学科研基地)等公共场所有关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床位或擅自改变学生宿舍室内布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出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未经许可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或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教室、实验室(含教学科研基地)等公共场所发生有违公序良俗不当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无正当理由迟归,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屡犯的,给予记过处分;
(六)未经批准在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在学生宿舍饲养宠物或长期不打扫宿舍卫生,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八)在学习和休息时间期间扰乱宿舍、教室、实验室等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堵塞消防通道或在学生宿舍、走廊、教室、实验室擅自焚烧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将电动自行车(含电池)等带入学生宿舍、教室、实验室等室内场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酿成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故意损坏公共场所监控、门禁等消防安防设施或阻碍门禁正常关闭,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酿成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对违反实验操作规程或学校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或给国家、学校及环境安全造成损失和危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对其他违反宿舍、教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有关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在综合素质测评、评奖评优、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等环节中,违背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取消其相应资格:
(一)伪造推荐信、鉴定意见或评阅意见、成绩单等个人学业材料的;
(二)谎报或捏造学习、实践或学术经历、成果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或者恶意举报被核实,影响综合测评、评奖评优、免试推荐研究生等过程及结果的。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业环节中违反学习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一)篡改或编造作业、报告、作品或课程论文的;
(二)抄袭或剽窃他人作业、报告、作品或课程论文的;
(三)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或未经允许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智能辅助工具代替完成作业、报告、作品或课程论文的;
(四)购买、出售或组织交易作业、报告、作品或课程论文等行为的;
(五)在明令禁止或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网络等公开场合发布教师课件、教学资料、作业答案或实验报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以各种手段干预成绩评定、论文评阅、答辩或学位授予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以雇请他人代为上课或者代替他人上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环湖长跑违规等其他违反学习纪律要求、有失公平公正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在竞赛环节中,违反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竞赛过程中出现篡改数据、提供虚假结果等造假行为或抄袭、剽窃等作弊行为的;
(二)在竞赛前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赛题或泄露赛题的;
(三)篡改或销毁比赛记录或结果的;
(四)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竞赛的。
第二十条 学生在考试中不遵守考试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以零分记: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三)携带手机等智能设备进入考场的;
(四)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七)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仍继续答题的;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视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以零分记,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传接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以销毁证据为目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未经允许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使用手机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获取或接收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考试前后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提供有关考试信息、加分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其他应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再次实施考试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其考试作弊认定与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除国家教育考试外,学生参加校内或者校外其他教育考试,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其认定与处理按校内考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华中农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迟到、早退3次计旷课一学时,早锻炼缺席2次计旷课一学时,教学实习、生产实习等实践教学活动每天按4学时计算,其他教学活动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给予下列处分:
(一)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含)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给予下列处分:
(一)3天(含)以内,给予警告处分;
(二)4至7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8至10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11至13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14天(含)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目击者或知情者故意作伪证,导致调查处理困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程序和申诉
第二十八条 处分权限:
(一)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含)以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审核,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的学生处分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处分程序:
(一)立案。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立案。
(二)调查。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开展调查,违纪行为涉及多个学院学生的,由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主持,对违纪行为进行联合调查。调查重点收集违纪学生违纪事实包括但不限于书面陈述、检讨材料、证人证言、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调查认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告知。学院或者职能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本规定有关条款,提出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建议,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四)申辩。学生提出申辩请求的,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组织相关人员,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组织听证。
(五)审批。依据本规定第二十八条履行审批手续。
(六)送达。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受处分者本人,并由受处分的学生在《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告知书》上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或者按照学生预留的手机、微信、电子邮箱等进行电子送达,并将相关页面采取截屏等方式记录存档;学生本人已离校的,可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并将交寄凭证及有关记录存档;因联系不上难以送达的,可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的方式送达,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向受处分学生本人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如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在处分期满,学生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经个人申请、学院审查、学校批准,可按期解除处分;在处分期限内,学生有立功或突出贡献的,经个人申请、学院审查并公示、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但实际处分期限不得少于原处分期限的一半且不少于6个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机制,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学生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根据《华中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逾期申诉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申诉期间处分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暂缓执行。
第三十四条 处分结果可根据需要,按相关程序在全校、当事人所在学院或所在班级范围内公布。需通知家长的,由当事人所在学院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以参照本规定中有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在学校送达处分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自学校处分决定正式生效之日起,其与学校的教育管理关系即告终止,此后发生的一切行为及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将学生受处分、解除处分的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在我校接受预科教育、参加交流访学等项目的其他类别学生的纪律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交流交换等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有关部门或者学院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其他相关规定,但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如有抵触,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华中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校发〔2017〕134号)和《华中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补充规定》(校发〔2022〕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