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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补充规定(试行)

时间:2022-09-16 来源: 点击量:

校发〔2022〕114号

第一条 为营造公平的学习环境和优良的学习风气,保护学生正当权益,深入推进诚信教育,依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在《华中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基础上,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涉及学生学习过程中各学业环节的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学业环节包括课程学习、课后作业、实验(报告)、实习实践(报告)、论文、考试、竞赛、综合测评和体质测试等。其中,论文是指以文字、数字或图标等形式表达的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包括但不限于毕业论文(设计)、学位论文。

第三条 学生在课程作业、实验(报告)和实习实践(报告)环节中违反学习纪律,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一)篡改或编造作业、报告、作品或课程论文的,任课教师给予口头警告和教育,该次成绩记0分;再次出现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记0分。

(二)抄袭或剽窃他人作业、报告、作品或课程论文的,任课教师给予口头警告和教育,该次成绩记0分;再次出现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记0分。

(三)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完成作业、报告、作品或课程论文的,任课教师给予口头警告和教育,该次成绩记0分;再次出现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记0分。

(四)购买或出售作业、报告、作品或课程论文等行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成绩记0分。

第四条 学生在竞赛环节中,违反公平、公正原则,根据竞赛组织单位认定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取消其竞赛成绩:

(一)在竞赛过程中出现篡改数据、提供虚假结果等造假行为或抄袭、剽窃等作弊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竞赛前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赛题或泄露赛题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篡改或销毁比赛记录或结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竞赛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学生在环南湖长跑中出现违纪行为,当前学期体育课程成绩记0分,根据体育部认定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一)借助其他工具代步的,给予通报批评,出现3次及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使用图像、道具代替真人进行照片采集的,给予通报批评,出现3次及以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三)委托或帮助他人(包括有意逃避本人正脸照片采集)在环湖跑过程中刷卡的,给予通报批评,出现3次及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组织代跑交易以牟取利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学生在综合素质测评、评奖评优、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等环节中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取消相应资格:

(一)伪造推荐信、鉴定意见、评阅意见、成绩单等个人学业材料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谎报或捏造学习、实践或学术经历、成果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并影响综合测评与各种奖励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 学生在学业环节中的其他违纪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一)由他人代替或协助他人签到、上课或参加学校要求的其他培养环节(包括在线课程学习),给予批评教育;再次出现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在明令禁止或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网络等公开场合发布教师课件、教学资料、作业答案或实验报告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伪造证件或证明参加学业活动并获得成绩的,所获得成绩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以各种手段干预成绩评定、论文评阅、答辩或学位授予等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通过入侵管理系统等篡改成绩等学业记录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其他违反学习纪律要求、有失公平公正的行为,视情节处理,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业违纪行为的处理流程和责任主体:

(一)学生在课程作业、实验(报告)和实习实践(报告)环节中的违纪行为,由任课(指导)教师负责认定,并将具体情况提交开课学院,由学院调查后提交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处理;

(二)学生在竞赛环节中出现的违纪行为,由竞赛组织方负责认定,提交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处理;

(三)学生在环南湖长跑中出现的违纪行为,由体育部负责认定,提交本科生院处理;

(四)学生在综合素质测评、评奖评优、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等环节的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认定,提交本科生院处理;

(五)学生在其他学业环节中的违纪行为,以及其他应认定为学业失信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况,由任课(指导)教师、学院、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协同讨论认定处理,参照《华中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华中农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处罚细则》执行。

(六)以小组、团队等形式参与的学业环节,出现违纪行为后,应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有区别的进行处理。

第九条 学校常用的计算机程序对论文、报告等进行查询所形成的结论,可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学业失信行为的辅助证据。

第十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