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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时间:2023-01-03 来源: 点击量:

本科生院〔2021〕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教学工作管理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保障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指教职工在教学活动、教学管理或教学服务工作中,因个人出现过错,扰乱教学秩序,影响教育质量,产生不良影响或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责任主体包括任课教师、教学管理及教学服务人员。

第四条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与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影响和后果的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 教学事故分类

第五条 教学事故依据事故性质、造成影响或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教学事故:

1.上课、监考迟到10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离场)10分钟以内;

2.擅自更改上课地点,造成不良影响;

3.上课期间拨打或接听电话、擅自离开课堂、从事与教学无关事项,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4.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课程考核成绩, 影响学生学籍处理等后续工作;

5.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选用教材,影响正常教学;

6.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致使考场秩序混乱;

7.通过在线教学平台传播与教学无关的信息及链接,造成不良影响;

8.实验材料或教学设施准备不充分,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9.因违规操作或未尽职责, 造成他人身体轻微伤害或学校财产轻微损失;

10.因教学调度或组织考试等工作不力影响上课或考试正常秩序,并处理不力;

11.其他由于工作失误, 对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造成影响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教学事故:

1.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社会公德或公序良俗的言论,出现侮辱、歧视、打击报复学生的言行;

2.上课、监考迟到10分钟(含)以上,或提前下课(离场)10分钟(含)以上;

3.未经批准,擅自停课、调课、请人代课,无故缺课;

4.授课内容严重偏离教学大纲或内容明显错误,影响教学质量;

5.在考试命题中, 试题与以往考试试题的重复率或从习题集中摘选题目比例高于20%(含);

6.因管理不善,丢失考生试卷或课程成绩;

7.实验材料或教学设施准备不充分,导致教学不能按计划进行;

8.因违规操作或未尽职责,造成他人身体轻伤或学校财产严重损失;

9.因教学调度或组织考试等工作不力导致上课或考试不能进行;

10.发生或发现教学事故后拖延汇报,造成不良影响;

11.其他由于工作失误, 对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活动中出现意识形态问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言行;

2.授课内容完全背离教学大纲,或内容严重错误,经告知后仍未及时纠正;

3.不按要求进行考试命题或命题出现严重差错,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或失效;

4.考前在试卷命题、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造成考试内容或答案泄漏,造成严重影响;

5.评卷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或不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随意更改学生成绩;

6.隐瞒学生作弊事实或帮助学生作弊;

7.为学生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位、学籍、成绩等证明材料,或擅自更改学生档案信息;

8.因违规操作或未尽职责,造成他人身体重伤或学校财产重大损失;

9.其他由于工作失误, 对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

第九条 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校教学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开展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调查处理本系统教学活动中出现的教学事故。各相关单位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 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一)发现教学事故后,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送达《教学事故查处登记表》;或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现教学事故后,自行填写《教学事故查处登记表》。责任人同时造成两种以上教学事故的,分别给予认定。

(二)所在单位在充分听取事故责任人陈述申辩的基础上,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核查,经党政联席会审议提出事故等级认定和处理的建议,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对情节复杂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延长调查时间,但必须上报批准。

(三)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核查上报材料,对上报材料不齐、认定事实不清、处理意见不当等情况,要求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重新完善材料或重新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完成核查后,在15个工作日内集中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主管校领导审批,作出教学事故处理决定,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所在单位通知责任人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 可在接到处理决定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学校教学管理部门集中研究复核申请理由,提出处理建议,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并通知事故责任人。

第十二条 未列入本办法事故范围内的行为或者突发性事件,对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影响的,由教学管理部门报请主管校领导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对严重和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理决定记入其个人教学档案。

学校根据教学事故认定情况,按相应标准扣发事故责任人的业绩津贴,一般教学事故扣发1个月的业绩津贴,严重教学事故扣发3个月的业绩津贴,重大教学事故扣发6个月的业绩津贴。

严重和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不得参加当年进行的各类评优评先,不得申报晋升职称。

第十四条 对于情节轻微,并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教学事故危害后果的,可从轻、减轻处理。

第十五条 对出现事故隐瞒不报,或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等,使事故影响进一步扩大的,从重处理。一年时间内,累计发生二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一年时间内,累计发生二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者, 视为重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涉嫌构成师德失范行为或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移交纪检、司法等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外聘教师、劳动合同聘用人员出现教学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进一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华中农业大学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农教〔2005〕22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