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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认定文件

(本科生院﹝2020﹞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成绩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校发﹝2017﹞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认定和转换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质等效原则。学分认定和转换按照学习量对等原则进行,参照学生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育教学要求,根据本校课程学时与学分的换算关系综合考察认定。

(二)一次性原则。学生通过不同方式修读完成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取得不同级别的学习成果,只认定和转换一次,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所修读课程已在我校获得学分的,不再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

(三)学院主体原则。学分认定和转换以学院审核为主,各学院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参照学校标准,可制定学院学分认定和转换细则。

第二章   认定和转换标准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学分认定和转换:  

(一)因转专业、转学、休学、转入低一年级、延长学习年限等学籍异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发生变动的;

(二)在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参加交流学习的; 

(三)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

(四)修读学校认可的网络课程的;

(五)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取得一定学习成果的;

(六)取得与专业相关的技能测试、职业资格证书、学习证明等学习成果的;

(七)非本科阶段修读的课程,符合我校学分认定和转换规定的。

第四条  学籍异动后,学分认定和转换:

(一)与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相同的,可直接认定为现专业相应课程;

(二)与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相近,学分不低于拟认定课程的,可认定为相应的课程;

(三)与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有较大差异或不在培养方案内,可认定为专业选修课程或通识课程。

第五条  参加校外交流学习,学分认定和转换:

(一)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约定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

(二)无协议约定的,交流期间修读的课程参照本办法第四条办理;

(三)一周以上的短期研究类项目、实习实训类项目、文化交流、志愿活动等可认定为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实践环节或通识课程。

3个月及以上的境外交流学习经历,可认定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实践教学环节学分。达到3个月的,可申请认定2个学分;达到6个月的,可申请认定4个学分;达到1年及以上的,可申请认定6个学分。

第六条  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学分认定和转换:

(一)主、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学生可选择在某一专业修读,在另一专业申请学分认定和转换。

(二)主、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不同的课程,辅修专业课程可认定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程学分,总计不超过4学分。

第七条  修读学校认可的网络课程,参照本办法第四条办理。需要进行考核的,由课程所在学院组织考核。

第八条  参加创新创业项目训练、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等取得的学习经历、成果,可认定为创新创业学分(具体认定规则及要求见附件);也可申请认定为相关实践教学环节学分或通识课程学分,每类不超过2学分。

第九条  取得大学生计算机等级考试四级及以上证书,可认定2个信息素养类课程学分。

取得其他与专业相关的技能测试、职业资格证书等,可认定1-2个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类别课程学分。

第十条  在预科期间、高中期间修读的课程,符合本科阶段相应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要求的,可认定为相应课程。需要进行考核的,由课程所在学院组织考核。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可在每月的最后4天申请学分认定和转换。

第十二条  学分认定和转换程序:

1. 学生登录教务管理系统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 学生所在学院或相关单位对学生申请材料予以审核。

3. 本科生院对学分认定和转换结果进行复核,记入学生学业档案。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学生本人对所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者,按《华中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取消相应课程的认定结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原《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选课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教务〔2015〕10号)、《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课外学分实施办法(试行)》(校发〔2009171号)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

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规则及要求

类别

项目

要求、等级

学分

说明

创新创业赛事

1-1. 国家级、国际级学科竞赛、创新创业赛事

特、一、二、三等奖

6

4

3

2

1) 学科竞赛主要指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机械创新设计大赛等具有专业性的学科类赛事;创新创业竞赛主要指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创新创业类赛事

2) 所有奖项(成果)均按项记分;

3) 若奖项(成果)由多人(团队)完成,按照获奖者、作者顺序记分。本科生排名(署名)第1位调节系数1,后序成员均乘以调节系数0.8;

4) 集体项目或成果无排名顺序的,每个成员乘以调节系数0.8;

5) 最后得分保留一位小数;

6) 获奖排名(署名)计算以获奖证书(发文)为准,原则上不超过7位;

7) 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或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按照最高值记分,不重复累加;

8) 多项创新成果奖励分值可以累加。

1-2. 省部级学科竞赛、创新创业赛事

一、二、三等奖

2

1.5

1

1-3. 校级学科竞赛、创新创业赛事

特/一等奖

1

创新创业项目

2-1. 国家级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完成研究训练并通过结题验收

2

1) 参加国家级/湖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学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SRF)、本科生科技创新专项、大学生创业扶持等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2) 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须提交项目报告及成果,通过结题验收;

3) 项目负责人调节系数1,项目组成员均乘以调节系数0.8;

4) 结题验收结果以结题证书(发文)为准,创新项目团队原则上不超过5名成员,创业项目团队原则上不超过7名成员;

5) 同一学年参加多个项目研究,只取一个最高分数,不重复累加立项之后项目终止者,不认定学分。

2-2. 省级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1.5

2-3. 校级、院级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1

创新创业实践

3-1.自主参与教师科研项目

参与一个学期及以上,完成科研报告

1

1) 自主参加教师科研项目本科生早进实验室、早进科研团队,自主参加教师科研项目一个学期及以上或完整参加一个科研项目,完成科研报告

2) 参加被国家、省级认可的培训基地(机构)或学校组织的创业就业培训、技能培训、技术研发培训,培训实践时间在学校要求16学时及以上以培训证书、实践报告及主办单位证明申请相应学分

3) 入驻孵化器的项目负责人、依法注册公司的法人代表、获得社会融资的公司法人调节系数1,项目组成员(其他成员)均乘以调节系数0.8;

4) 同一项目同时入驻孵化器和注册公司或获得融资的,只取最高分数,不重复累加。

3-2. 校级及以上创业训练营、未来企业家体验营等培训

通过结题验收,或获得合格证书

1

3-3. 省级、市级企业扶持项目

团队前5名成员,提供文件证明

2

3-4. 入驻学校创业孵化器、依法注册公司、获得社会融资

团队前5名成员

1.5

2

2.5

学术创新成果

4-1. 科技成果转化

本科生第一转让、开发人

2

1) 除导师以外的第一作者;

2) 获得科技成果转化以转化合同为准;

3) 获得科技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应为“华中农业大学”,专利获准以正式的专利证书或收到证书收费的通知书为准;

4) 在公开出版的正规期刊、书籍发表论文、作品,出版专著、软件著作等,以录用通知书或正式发表文章扫描件为准。

4-2. 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专利

本科生署名第一位

2

4-3. 发明专利

本科生署名第一位

3

4-4. 出版专著、软件著作等

本科生第一作者

4

4-5. SCI、EI、SSCI收录期刊论文

本科生第一作者

3

4-6. 一级学报、核心期刊、CSSCI收录期刊论文

本科生第一作者

2

4-7. 在一般刊物上发表论文、被学术会议论文集收录论文

本科生第一作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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