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青〔2024〕9号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卓越农林人才培养计划,提高本科生创新能力,推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鼓励和支持本科生参加各类科技创新活动,根据《华中农业大学自主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校发[2022]10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科技创新专项实施细则(修订)》。
第二条 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科技创新专项基金(以下简称本科生创新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立项资助本科生开展科研训练。
第三条 本科生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责组织开展指南发布、申报、评审、立项公示、签订项目计划书、实施、验收或评价等。
第四条 本科生创新基金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目的意义明确、立论根据充足、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合理、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具备,有一定研究基础的项目。重点资助由青年教师指导的项目。
申报项目按照拟形成成果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大类。科技发明制作类分成A、B两类:A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B类指投入较少,且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
第五条 凡我校非毕业班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申请资助。要求申请者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和坚强的毅力。
第六条 资助项目可以个人申报,也可以集体申报。凡申报个人项目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60%以上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作者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两人;凡作者超过三人的项目或者不超过三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集体项目。
第七条 原则上同一人只能牵头负责一个本科生创新基金项目,作为团队成员参加合计不得超过3个项目。
第八条 学校每年3月份组织项目申报,5月公布资助项目。
第九条 本科生创新基金采取个人或集体申请、导师推荐、所在学院遴选推荐、专家评审、学校批准的方式确定。具体环节包括:
(一)学校发文,申请人填写“项目申请书”;
(二)学院组织专家遴选确定推荐人选,上报校团委;
(三)校团委组织专家对学院推荐的申请项目进行综合评议,择优确认入选项目;
(四)入选项目公示通过后,报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核并经学校审定后,正式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条 所有受资助项目须签订《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科技创新专项项目立项任务书》,经校团委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至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第十一条 在研项目负责人须在每年12月填写《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科技创新专项项目中期检查报告》(执行期未超过6个月的项目除外),如实上报项目进展。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或终止的,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提出申请,填写《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科技创新专项项目终止申请表》,对已开展工作、阶段性成功、知识产权、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说明,经校团委签署意见后,报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批准。凡被终止项目的负责人,不得再次申请本科生创新基金项目。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项目应予调整或终止:
(一)项目负责人出国一年以上,出国逾期不归半年以上或离校导致研究工作无法开展的;
(二)休学和退学的学生;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要求在1—2年完成。项目完成后,负责人填写《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科技创新专项项目结题验收报告》。校团委组织专家组按照计划任务书对项目研究进展以及成果做出客观评价,给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规结论,并对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立项项目资助金额为1—3万元。
第十五条 经费采用实报实销的形式进行,一次核定,立项成功后即可开展研究。中间检查不合格、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无法按计划实施,停止经费使用;因人为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将追回已报销经费。经费决算或财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不予结题。直至整改符合相关规定后,予以办理结题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延期申请,经校团委签署意见后,报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批准。逾期不报,取消今后申报本科生创新基金项目资格,情节严重的,追回已拨经费。每个项目原则上仅能申请1次延期,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论著、技术文件等)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应明确标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批准号XXX)”(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Program No.XXX)),未标注成果的课题不予以结题。
第十八条 本专项实施细则由校团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或学校修订或新出台的相关政策相悖的,以国家或学校修订或新出台的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