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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规范

时间:2012-12-17 来源: 点击量:

农教[2005]219号

2005年11月16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调动教师教育教学的积极性,创造和谐的育人环境,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其他现行教育教学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是考核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质量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教师任课资格

第三条任课教师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道德素养,具有教育教学业务能力,具备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主讲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务或者硕士及以上学位并通过岗前培训。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承担主讲教学任务:

(一)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

(二)对主讲课程内容未能充分了解,教学准备不充分,课堂上经常出现错误的;

(三)对拟开课程未经导师辅导,或者虽经辅导,效果不好,不具备主讲能力的;

(四)教学质量学生评分连续两年位居本单位同级职务人员后10%的;

(五)对教学工作不负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第五条新任课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加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相应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和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二)对所开设课程的辅导答疑、作业批改、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在导师指导下有一轮以上的教学实践经历;

(三)全面掌握所开设课程的基本内容,并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准备了规范的教学文件;

(四)通过学院(系、部)组织的试讲,经专家和同行教师评议,确认能够胜任所安排的教学任务。

第六条新任课教师在结束第一轮主讲任务后,由教研室或者课程组对其开课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写出评价报告一式三份报教务处审查后,分别存于教研室或者课程组、学院(系、部)、教务处。

第七条教师开设新课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拟新开课程的意义、目的、要求进行了充分论证,对该学科领域作过较多的研究工作,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发表过有关的论文或者著作,并有较成熟的理论体系;

(二)学习或者进修过相同或者相近课程;

(三)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准备了规范的教案;

(四)经学院(系、部)或者教研室组织试讲,专家和同行教师评议,确认达到开设新课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教师开设新课程应提前一学期向学院(系、部)教研室或者课程组提出申请,填写《华中农业大学新开设课程申请表》,由学院(系、部)教研室或者课程组组织审查其论证报告、教学大纲、教学实施方案、教案、教材、参考书等有关材料,确认具备相应条件,经学院(系、部)主管教学负责人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后方可列入教学计划。

第三章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职责

第九条教师应积极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制定和修订,认真做好备课、课堂讲授、课堂讨论、辅导答疑、作业批改、实验实习指导、课程考核、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及答辩等教学环节的组织实施与质量管理,协调好所承担课程各个教学活动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教师应严格管理课堂,维护好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做好对学生的考勤工作,对迟到、早退等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应批评教育。

第十一条教师应主动加强和学生所在学院(系、部)间的教学信息交流,共同研究学生的学习情况,协调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教师要根据课程教学大纲,优先选用近3年出版的优秀教材,学校倡导选用高水平的外文原版教材。

第十三条教师应积极参与学校的教学检查与评估,自觉接受学校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和教学巡视组的听课及其他有关教学质量检查。

第十四条教师负有做学生思想工作的职责,有服从安排,承担班主任工作的义务。教师班主任依据《华中农业大学班主任工作条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加强班风、学风建设。

第十五条副教授、教授负有指导青年教师的责任,青年教师导师应按照《华中农业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履行职责,帮助青年教师尽快过好教学关,提高教学水平。

第四章 师德修养

第十六条教师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和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勇于同一切危害教师、危害学生、危害学校、有损师德的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

第十七条教师要有强烈的职业光荣感、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热爱高等教育事业,热爱华中农业大学,以培养优秀人才、发展先进文化和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乐于奉献。

第十八条教师要自觉履行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思想,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到学生专业学习的各个环节,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渗透到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各个方面。

第十九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于律己、率先垂范、言传身教,以自己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人格去影响和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教师要全面关心学生成长成才,严格要求学生,公平公正对待学生,因材施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建立诚信和谐、相互激励、教学相长的师生关系。

第二十一条教师要坚持团结合作,协力攻关,共同进步的团队精神;坚持追求卓越,不畏权威,勇于创新的拼搏精神;坚持与时俱进、一丝不苟的治学态度和追求真理、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第二十二条教师要自觉端正学术风气,维护学术尊严,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第五章 教育教学纪律

第二十三条教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宣扬违背宪法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观点和言论,不得散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消极思想。

第二十四条教师不得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规范,侵占他人劳动成果的不端行为。

第二十五条教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讥讽、歧视、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利用考试、评定成绩或者其他方式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不得向学生索贿或者提出无理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学生私自销售教材、教学辅导材料及其他商品。

第二十六条教师要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中去,正确处理好教学与科研、教学与社会服务、教学与社会兼职的关系,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积极承担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教师的仪表、仪容和举止应当符合教师的职业特点、道德要求。

第二十八条教师应当严格按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教学。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也可以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能讲述与课程内容和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也不得擅自增减学时或者变更教学内容。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自觉坚守岗位,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不得随意更改上课时间或者地点,不得擅自调课、缺课、停课或者私自请人代课。教师因特殊原因需要代课、调课、停课时,应当事先提出,经教师和学生所在学院(系、部)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后填写《华中农业大学调课通知单》,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并通知学生。

第三十条教师授课时间不得接待来访,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做授课以外的事情。

第三十一条教师不得在考试前给学生划定考试范围,指点考试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或者泄题;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在监考过程中不得阅读书刊杂志报纸,不得吸烟闲聊打瞌睡,不得抄答试题念题解题,不得离岗串岗带走试卷;严格按评分标准评阅试卷,不得漏评、漏记、错评、错记,不得擅自给学生试卷加分、减分或者更改分数。

第六章 课堂教学

第三十二条备课

(一)任课教师要研究人才培养方案,明确本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与其他课程的关系,处理好本课程与先行课、后续课之间的衔接。

(二)熟悉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明确本课程的体系、范围和基本内容,分析学生基本情况,编制教学日历,合理分配课程讲授、实验、实习的学时。

(三)认真钻研教材,准确理解和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教材的内在逻辑关系和结构体系、重点章节以及各章节的重点、难点,确保教学内容的系统性和先进性。

(四)合理组织设计每堂课的教学内容、师生双边活动、教学方法,做好教学准备,并使教学用具、仪器设备等处于完好状态。

(五)认真撰写教案和讲稿。教案编写可参考《华中农业大学教案编写指南》,学校倡导能充分反映教师教学设计思想,体现教师教学经验和风格的个性化教案。讲稿不应是教材的翻版,应突出重点、难点,专业名词和术语要有外文表述,并要根据本学科的发展和教学要求以及学生实际水平,不断更新。教案和讲稿是反映教师教学水平和备课情况的重要依据,应保留备查。

(六)制作多媒体教学辅助课件,要依据教育规律和课程特点,要符合《华中农业大学多媒体投影教案制作规范》要求。不能用多媒体教学辅助课件代替纸质讲稿和板书。

(七)教师应按时参加教研室或者课程组组织的集体备课,统一教学的基本要求和进度。

第三十三条课堂讲授

(一)每门课上课伊始,教师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间的了解;要扼要介绍本课程的教学计划、基本内容、教学目的、教学要求和考核方式,说明在本课程教学中考勤、作业、实验以及考核(期中和期末考试)等在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重;指定与课程相适应的中外文参考书目、资料或者辅助教学用书及习题材料等。

(二)教师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全面把握本课程的深度、广度和重点、难点,内容充实,信息量大。在达到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根据需要把不同的学术观点引入课堂,注意引导学生正确汲取本学科新思想、新概念、新成果,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辨别是非的能力。

(三)教师授课要内容娴熟,运用自如,阐述问题思路清晰,简练准确,深入浅出,启迪学生思考、联想和创新。

(四)教师讲课要富有热情,精神饱满,感染力强,能调动学生情绪,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师生之间交流互动,课堂气氛活跃。

(五)教师要用渊博的知识、深厚的学术素养和独特的教学风格来吸引学生,培养其探索精神并引导其进行科学研究。

(六)教师上课要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用普通话授课,用规范字演板。课堂语言应力求做到清晰流畅,准确生动;板书工整,层次清楚,设计合理,板图正确;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现代教育技术。

(七)教师要重视期中教学检查教学效果信息反馈和学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认真听取学生关于课程教学的意见,对学生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加以研究,设法改进,力求使教与学两方面协调一致。期中考核和教学检查后,要全面分析学生掌握本课程的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安排时间对期中考核进行讲评。

(八)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教师开展双语教学和全英语教学。

第三十四条习题课与课堂讨论 (一)习题课和课堂讨论应根据课程教学的要求列入教学日历并严格执行,避免用课堂讲授取而代之。对于单独设置的习题课和讨论课,教师应依据教学大纲,编写或者选用与教材相适应的习题集等教学资料。

(二)习题课和课堂讨论的内容应当配合课程讲授要求,难易适度,科学合理。要重视培养学生正确的思维方法和运用理论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课堂讨论应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行,教师应发挥主导作用,拟好讨论题目,指定阅读书目,要求学生写好发言提纲,启发、引导学生围绕论题中心开展讨论。要让学生在讨论课上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允许发表不同意见,特别要鼓励和支持发表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教师要做好课堂讨论的小结。

第七章 课外指导

第三十五条辅导教师要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认真准备,按时做好辅导答疑。没有安排辅导教师的课程,辅导答疑工作由主讲教师担任。辅导教师要和主讲教师保持密切联系,把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反馈给主讲教师,以便改进教学方法。

第三十六条教师辅导答疑要本着因材施教的原则,着重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改进学习方法,启发学生思维,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对基础差的学生要热情鼓励,耐心辅导。

第三十七条教师在辅导答疑时要有计划地安排质疑,以便了解平时提问题较少学生的学习情况。

第三十八条对于期末需要集中考核的课程,任课教师可以在考前安排1~2天的时间进行集中答疑。

第三十九条教师要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自主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

第八章 批改作业(含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设计报告)

第四十条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教学日历、课程特点布置适量的作业,明确提出作业的内容、次数以及上交作业的时间。

作业既要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又要注意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能力。

第四十一条学生作业原则上应全批全改,对合班上课、作业量大的课程,经教研室同意,学院(系、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不能少于二分之一。有辅导教师的课程,主讲教师也应至少批改一个班三分之一以上的作业,以便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对学生自行增做的作业,应予以鼓励,尽可能给予批改。

第四十二条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及时,要有简明扼要的批语,要注明批改时间。对不能按时完成作业或者缺交、抄袭作业的学生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不能放任自流;对潦草、马虎、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责令其重做。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应做好文字记载,作为课程平时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三条学生缺交作业或者实验报告、实习报告少于规定次数三分之二的(抄袭作业或者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视同未交作业),教师可参照《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第十八条第四款处理,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课程成绩以“0”分记。

第九章 实践教学

第四十四条实验

(一)任课教师应参与编写、修订实验教学大纲,注重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内容。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减少或者更改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

(二)研究实验内容,确定实验方案,做好实验预试,检查实验室有关设备和实验器材的完好情况,并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工作。

(三)学生实验前,教师应简明扼要、有针对性地讲清实验的目的、内容、要求、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切实加强实验过程中对学生的指导,随时纠正学生不规范的操作,解答出现的疑难问题,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测量、记载、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注重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四)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审核实验数据。根据学生掌握的基本实验技能、实验过程的综合表现和实验报告的完成质量以及课堂出勤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实验课的成绩,并按实验教学大纲规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单独开课的实验课应单独组织考核并评定成绩。

(五)教师对学生参加实验课的情况要认真地进行考勤登记,凡无故缺席者,应责令其补做。缺做实验累计超过总时数五分之一的,教师可参照《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第十八条第三款处理,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课程成绩以 “0”分记。

第四十五条实习(课程实习、教学实习、毕业实习、生产劳动)

(一)教师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科学制定或者修订实习大纲,明确实习目的、内容、要求和考核方式。

(二)根据教学计划和实习大纲选择合适的实习场所,明确实习时间、实习地点、实习分组、注意事项等,作好周密安排。

(三)指导教师应严格执行实习教学大纲,认真落实实习计划,明确学生实习任务,切实加强实习指导,及时检查实习进展。实习中既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又要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与安全。

(四)实习应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以学生独立操作为主,教师示范、讲解为辅。教师应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实习大纲所规定的实习任务,解答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并加以解决。

(五)实习结束后学生个人、实习小组和指导教师都应认真进行书面总结,指导教师应会同实习单位认真做好学生实习鉴定,并综合学生实习表现、应用专业知识的能力、个人实习总结、实习鉴定等方面情况进行实习考核,综合评定实习成绩,实习考核不合格者应要求其补修。

第十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四十六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都应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应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一般采用A、B、C、D、F等级制,成绩以A、A¯、B+、B、B¯、C+、C、C¯、D、F形式记载。课程成绩在60分或者等级为D以上者,视为合格。

百分制与等级记分制的对比换算关系为:

百分制成绩成绩等级学分绩点

百分制成绩

成绩等级

学分绩点

90-100

A

4.0

85-89

A-

3.7

82-84

B+

3.3

78-81

B

3.0

75-77

B-

2.7

72-74

C+

2.3

68-71

C

2.0

64-67

C-

1.5

60-63

D

1.0

60以下

F

0

第四十七条期中考核一般在每学期中期或者课程教学内容过半时进行,凡50学时以上的课程(含实验课程)原则上都要进行期中考核。期末考核由学校统一安排在每学期最后一至两周进行。教学计划提前结束的课程,由任课教师申请,教务处另行安排时间考核。

第四十八条考核形式可不拘一格,倡导开放式、多样化考核方式,引导学生热爱学习、自主学习,从记忆型、模仿型学习向思考型、创新型学习转变。主干课程的考核仍采用以闭卷笔试为主的方式进行,其他课程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内容、教学要求和学生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经学院(系、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九条命题教师的资格与条件:

(一)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

(二)长期从事教学,在本学科领域内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第五十条命题教师应严格按照《华中农业大学课程考试命题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命题。每门课程要同时命A、B两套试卷,每套试卷应包括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两套试卷的题量和难度应大体相当,但不得雷同,也不得与上一年级的试卷题目雷同。

第五十一条试题、试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属机密材料,命题教师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违反者学校将按《华中农业大学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期末考核前,任课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复习,巩固和加深学生对所学课程内容的理解。要严格依据《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第十八条审查学生考试资洛,凡不合格者,一律不能参加期末考试。

第五十三条 每位教师都有责任和义务承担学院(系、部)安排的监考工作,严格按教务处《期中(期末)考试安排表》中规定的课程考试日程、时间、地点参与监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换。

监考教师应认真执行《华中农业大学课程考试管理办法》、《华中农业大学考场规则》、《华中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文件,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敢于管理,及时制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确属作弊的,应立即终止其考试,并将情况填写在《华中农业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记载表》上。考试结束后立即报告学院(系、部)和教务处,不得隐瞒袒护或者私自处理。

第五十四条公共课、基础课由开课学院(系、部)组织集体评卷,采取流水作业法,分工负责。专业课的评卷由任课教师负责,有条件的可成立评卷小组。

第五十五条教师应严格执行《华中农业大学本科课程评卷工作实施细则》,依据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认真仔细、客观公正地评卷。对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旷考的,其试卷以“0”分记,并注明 “违纪”、“作弊”或者“旷考”字样。

第五十六条课程考核成绩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考核要求,采取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定。过程考核、期中考核和结业考核成绩应各占一定比例,结业考试成绩所占比重原则上不得少于60%。每门课程成绩最后评定结果应符合正态分布。

过程考核应以作业、实验及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课堂讨论、考勤、课堂表现等记录为准。教师不得任意改动过程考核成绩,调整学生的课程总评成绩,以凑到合格。

结业考核成绩在50分以下(不含50分)或者考核等级为F者,不予评定课程成绩,按实得分数或者等级记载成绩。缓考成绩按实记载,考核成绩为课程成绩。对分几个学期修读而每个学期分别考核的课程,则分别计算该课程的成绩。

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七条教师应在阅卷评分结束后对试卷的信度、效度等方面进行分析,分别填写《华中农业大学试卷质量与成绩分析表》和《学生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并签具教师本人姓名,连同评阅后的试卷,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周内提交至学院(系、部)教学秘书处存档备查。

第五十八条课程考核结束后两周内,任课教师应在校园网教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上登录学生成绩,经学院(系、部)审核、教务处审批通过后进入学生成绩档案。课程成绩一经审核登录,任何人均无权更改。对不按规定时间登录成绩的教师追究其教学事故责任。

第十一章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及答辩

第五十九条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评阅及答辩应严格执行《华中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施办法》、《华中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评阅答辩程序及实施办法》及其相关规定。

第六十条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教师应当由科研能力较强、实践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具有讲师及以上职务的教师担任,助教不得单独指导毕业论文(设计)。

第六十一条指导教师根据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原则,拟订选题供学生选择。选题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要求,紧密结合实际,难度和工作量适当,综合训练强,避免一题多人、多年一题。

第六十二条学生选定课题后,指导教师应明确学生研究任务,制定指导计划和工作程序,对所指导的学生下达《华中农业大学学士论文(设计)任务书》,提供基本条件及数据,提出具体要求。

第六十三条指导教师应在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开题、文献查阅、试验设计、数据处理、结果分析、资料整理、论文(设计书、说明书)撰写等方面切实加以指导,并通过定期检查、答疑和质疑,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进度和质量,加强对学生的管理,注重培养学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治学的作风。

第六十四条评阅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客观写出学术评语并评定成绩,负责所指导学生的答辩资格审查,督促、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准备工作。及时向答辩委员会报告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课题的任务、要求、完成情况及质量、应用价值及创新性等有关问题,并根据学院(系、部)安排,参与其他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评阅、答辩工作。

第十二章 教学研究与改革

第六十五条教师要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自觉遵循教育规律,积极推进教育创新,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探索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十六条教师应针对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积极开展专业设置与建设、培养模式、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考试方法、实践教学、教学组织与管理、教学评价与决策等研究与改革工作,加强课程、教材、课件、网站等建设,及时总结分析,并将改革成果固化进教学内容。

第六十七条教师应积极参加国家、省和学校等组织的教学研究立项,学校支持鼓励教师开展不同层次的教学研究活动,参与教学思想、观念的讨论与交流,撰写、发表教学研究论文。

第十三章 教育教学工作考核

第六十八条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考核,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能力、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等为主要内容,着重考核教师的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

第六十九条教师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学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和教师同行评价相结合,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十条年度考核之前,每个教师均应填写《华中农业大学教职工工作年度考核登记表》,由学院(系、部)或者教研室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组织评议,评出先进,表扬优秀。教研室主任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评议情况写出考核评语。

第七十一条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考核结果和教师年度考核、岗位考核、职务评聘、派出进修、攻读学位、出国深造和评优评先奖励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二条学校设立教学成果奖、教学质量优秀奖及教学工作单项奖、优秀教材奖、青年教师讲课竞赛奖、教学管理奖、优秀导师奖、优秀班主任奖、优秀论文指导奖等,对教师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等方面取得的优秀成绩予以奖励,并从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的相关奖励。

第七十三条教师违反教育教学纪律,造成教学事故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与后果严重者,按照《华中农业大学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文件执行。 经教学检查、课程评估、学生与同行教师评价等最终认定教学效果极差的任课教师,限期改进提高,逾期不改进者应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七十四条教师的工作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均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94年10月1日起试行的《华中农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第七十六条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