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教[2003]181号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和《华中农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农教[2001]255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教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高一级教师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审:
1.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服从学校安排讲授本科课程。
2.当年出现重大教学事故一次或一般教学事故两次以上(含两次)。
3.申报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任现职内未参加各级各类教学立项项目研究(含教学改革研究、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指导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研究以及指导大学生业余创业计划或科研活动等),或未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
4.副教授的课程教学质量评估学生评分连续三年中有2次位于本院(系、部)高职教师的后10%(含10%)。
5.讲师和助教的课程教学质量评估学生评分连续三年中有2次位于本院(系、部)非高职教师后10%(含10%)。
二、 在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由各院(系、部)对相关教师的教学工作及质量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核签批。
三、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