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教务 [2005] 29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科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本科教学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校教学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档案,是指学校在从事本科教育教学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教学档案管理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教学工作计划、教学管理制度和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作为考核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教学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开发利用。教务处及院(系、部)两级教学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及时进行档案的分类归档。
第五条学校在本科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当前与长远具有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的文件和材料由教务处整理归档。院(系、部)在本科教育教学工作中自然形成的,对院(系、部)工作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均由各院(系、部)整理归档保管。具体归档范围见附件。
第六条新学年开始后,教务处及院(系、部)负责档案工作人员应自觉地做好新一年形成的教学档案收集工作,并定期进行整理,根据教学档案的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和便于利用查找的原则进行组卷。教学文件材料于次年第一季度归档。其他各类档案均在当年寒假前一次性归档。
归档的教学文件材料必须字迹工整,格式统一。归档材料必须是原件(复印件不符合要求),学生名册、教师名册、毕业论文(设计)、教学文件与通知等须同时保存电子文档。
第七条教务处各科室和各院(系、部)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教学档案的接收、分类、整理、登记和提供利用。凡已归档的文件材料需要修改时,必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修改任何文件材料。
教学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
第八条教务处将对教学档案的归档保管工作不定期进行检查、考核与评优,并对做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本科教学档案归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