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5〕1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
2.个人申请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3.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设“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两个等级。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 本科生院负责组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管理。具体职责是:
1. 部署、指导学院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 随录取通知书向新生寄送《华中农业大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3. 审核、确认学院上报的认定结果;
4. 建立健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七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院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职责是:
1. 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组织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 指导成立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认定评议小组);
3. 对本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形成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并上报本科生院;
4. 建立健全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5. 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和调整;
6. 准确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或认定其家庭经济困难等级。
第八条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分管该年级(或专业)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小组成员中的学生代表人数应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具体职责是:
1. 根据学院认定工作组的要求,组织本年级(或专业)的认定工作;
2. 组织填写、统计《华中农业大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华中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 根据学生申请,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步评议结果,并将结果上报学院认定工作组。
第三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九条 家庭情况调查
1.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本科生院同时寄送《华中农业大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前两周,学院认定工作组向本学院在校学生发放《华中农业大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华中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实填写《华中农业大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华中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华中农业大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3.每学年开学两周之内,学院认定工作组启动本学院认定工作;对于新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认定工作于“十一”长假后一周之内启动。
第十条 民主评议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华中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华中农业大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湖北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院审核
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并参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提供的学生一卡通消费情况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
第十二条 学校审核
学院认定工作组将评议结果上报本科生院进行审核。师生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认定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科生院提请复议。本科生院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 建立档案
1.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本科生院审核结果确定最终名单,于每年十一月完善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2.本科生院汇总各学院完善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建立健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上报学校,严肃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校发〔2007〕1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