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规章制度 > 正文

华中农业大学关于鼓励毕业生到中西部和基层就业的实施办法(修订)

时间:2024-04-03 来源: 点击量:

校发〔2023〕18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号)等文件精神,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将个人成长成才与国家民族发展紧密结合,坚持与祖国同行、为人民奉献,主动到中西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中部”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西部”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层就业”是指“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基层选调生等基层项目就业和到县(不含)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创业(非灵活就业)。

第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培养单位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广泛开展以“成才观、职业观、就业观”为核心的就业育人主题教育活动,帮助学生树立远大理想和坚定信念,鼓励毕业生扎根基层、留在基层、服务基层。要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先进典型,营造“与祖国同行,为人民奉献”氛围,唱响毕业生到西部和基层就业创业的主旋律。

第二章  表彰与奖励

第四条 学校建立专项表彰制度,对自愿到中西部和基层就业创业,服务期在两年及以上的应届毕业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就业。

(一)到西藏、新疆非省会城市就业创业的,学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6000元。

(二)到西藏、新疆省会城市就业创业的,学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元。

(三)到西藏、新疆以外其他中西部地区省会以下地域就业创业的,学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一)参军入伍的毕业生,学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二)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学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元。

(三)其他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学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

第七条 到中西部和基层就业的毕业生符合地域要求并达到国家规定服务年限,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第八条 到中西部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服务期满报考我校硕士(博士)研究生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九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符合学校辅导员招考条件的到西部和基层就业的优秀毕业生,可参加学校选留辅导员的公开招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三章  组织保障

第十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中西部和基层就业创业工作。毕业生就业表彰奖励评审依照“学生申报、学院初审、学校复评”程序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于当年12月前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到中西部和基层就业毕业生的跟踪服务,建立定期联系回访制度,关心毕业生在基层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适时开展对口帮扶,定期给毕业生邮寄有关材料,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服务期满后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二条 接受表彰的毕业生必须认真履行就业协议,对未达到规定服务年限要求改派或擅自离岗的毕业生,学校有权收回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到中西部和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学校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和档案可转到工作地区,可迁回原籍,待服务期满后凭有关材料办理派遣手续;其他面向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其户档处理按照签约单位要求执行或转回原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和校团委组织实施,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