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党发〔2018〕83 号
华中农业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学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学校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完善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激励和保障机制,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严格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学生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正确的“三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开展导学工作,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组织开展校园文化活动。组织开展格调高雅、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贯穿于校园文化活动全过程各方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拓展学生全球视野,提升学生全球胜任力。
(五)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弘扬劳动精神,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六)身心健康教育。引导学生树立健康第一的理念,开展群众性体育运动,促进学生身体健康。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塑造学生的健全人格。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心理普查,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对问题严重的及时进行转介。
(七)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八)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生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控制事态,稳定局面,准确掌握危机事件客观情况并按程序及时上报信息。参与危机事件应对处置及研判总结。
(九)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创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创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十)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学校按总体上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以专为主、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按照国家规定配 备少数民族学生专职辅导员,根据工作需要选聘一定数量的兼职辅导员。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学院专职从事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学院党委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学校按照专任教师聘任的待遇和保 障,与专职辅导员建立人事聘用关系。
第七条 辅导员选聘的基本条件:
(一)中共党员,理想信念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 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 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 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 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严谨务实,廉洁自律;
(六)综合素质高,全面发展,有较为丰富的学生工作实践经历,身心健康。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部门、组织、人事、纪检等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和实际 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政审、体检和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
第四章 发展与培训
第九条 专职辅导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职务职级“双线 ”晋升制度。
第十条 学校实行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突出工作实绩和育人实效。学校制定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参照专任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单列思想政治教育 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指标。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专职辅导员职级晋升制度。按照相应任职条件和干部管理规定,经考核合格对专职辅导员职级进行晋升。对长期从事学生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考核优秀的可聘任至管理六级、五级职员岗位。对 特别优秀的专职辅导员可破格晋升。
第十二条 学校将辅导员培训纳入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不断提高辅导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建立辅导员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制度,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学校培训,每5年参加1次省或部委组织的培训。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选派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学习和研
修深造。支持辅导员到党政机关、企业和基层等挂职锻炼。支持辅导员结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鼓 励辅导员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学生工作部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等工作,与学院党委共同做好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和考 核工作。学院党委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学校鼓励辅导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一线专职辅导员须在辅导员岗位 工作满四年方可转岗。学校和学院要确保辅导员全职在岗履责,原则上不 得抽调辅导员长期从事职责以外的工作,确因工作需要临时抽调辅导员的, 须事先征得学院党委和学生工作部门同意,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辅导员调整岗位、调动工作、学习进修和攻读学位等,须向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申请,征得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按学 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辅导员基本工作制度。
(一)谈话制度。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学生,与学生进行谈话交流,及 时准确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性格、家庭、就业等方面情况,有 针对性地做好学生思想引导和成长成才服务工作。
(二)听课制度。辅导员要经常深入课堂听课, 了解课堂情况、教学 情况和学风状况,听取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及时向学院和学校反映,并提 出建议。
(三)工作沟通和报告制度。辅导员要经常与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学 生家长沟通,不定期向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报告工作,及时报告和妥 善处理学生中的突发事项。
(四)学习制度。辅导员要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积极参加学校、学 院和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活动,开阔工作视野,拓展工作思路,增强工作 本领。
(五)请假制度。辅导员因事、因病不能在岗的,要向学院党委请假、 学生工作部门备案。
(六)排查制度。辅导员要每月开展学生异常状况、特殊群体学生和 学生住宿状况等情况的排查,建立特殊群体学生和安全稳定工作台账。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辅导员工作专项绩效。学生工作部门制定辅导员工作专项绩效发放办法,按年度进行发放。
第十八条 辅导员原则上要在学生宿舍区居住,学校为辅导员在学生宿舍区提供工作生活用房。学院为辅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辅导员工作考核。健全辅导员工作考核评价体系,重点考核其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学生评价。辅导员考核由学院党委和学 生工作部门共同负责,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在辅导员职务聘任、职级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方 面予以运用。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辅导员评优评先制度。定期评选表彰优秀辅导员、大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先进工作者等先进个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辅导员退出和惩戒机制。对于政治素质不过硬、考核不合格或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 予以调离岗位或解聘。对于工作不到位、出现责任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 进行追责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
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 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原《华中农业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农党〔2005〕21 号)同时废止。
华中农业大学班主任队伍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 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学校班主任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 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班主任是学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服务的重要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是大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三条 班主任工作的要求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与辅导 员相互配合,紧密结合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实际,认真做好大学生的 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努力把学生培养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 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班主任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教育。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 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帮助学生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正确的“三观”。
(二)班级建设。配齐配强团支委和班委,建设一支有力的学生骨干 队伍,指导班级制定工作制度和建设规划。指导学生开展班级活动,营造优良班风。指导学生开展优秀团支部、先进班集体、文明寝室等创建活动。
(三)学业指导。帮助学生了解专业前沿和发展前景,引导学生明确 学习目标,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指导学 生合理选修课程和安排学习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业指导和学业帮扶。指导学生参加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和学科专业竞赛。
(四)职业指导。指导学生做好大学生涯设计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学生就业创业,积极推荐学生就业,努力提高学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五) 日常事务管理。指导学生开展主题团日、主题班会、主题教育 活动,开展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校纪校规教育。全程参与学生学年鉴定、综合测评、评先评优、违纪违规查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奖助学金评定、班级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六)个别学生工作。关注经济困难、学习困难、心理困难等特殊群 体的思想状况,及时进行引导和帮助。经常听取学生的意见建议并向学院 反映,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七)会同辅导员做好班级其它工作,完成学校和学院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选聘与配备
第五条 班主任选聘条件为:政治素质过硬、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热心学生工作,具备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教职工。
第六条 班主任选聘工作由学院党委负责,选聘结果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七条 每个学生班级应当配备一名班主任,根据需要,同时可配备一名学生班主任助理。
第八条 班主任工作时间为四年(动物医学专业为五年)。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中途更换班主任。学校鼓励教职工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班主任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党委副书记负责对班主任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第十条 学院党委要加强对班主任队伍的培训,不断提高班主任履职尽责的能力。班主任应当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业务学习和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班主任基本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学院党委副书记定期召集班主任例会,总结交流工 作,布置相关工作任务。
(二)下班制度。班主任要经常参加学生活动、班团组织会议,指导 班委会、团支部开展工作。
(三)谈心谈话制度。班主任应当经常与学生进行深入的谈心谈话, 及时准确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性格和家庭等方面情况,有针对 性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四)工作沟通和报告制度。班主任须经常与辅导员沟通,不定期向 学院党委报告工作,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班级学生突发事件。
(五)请假制度。班主任外出须向学院党委请假,请假三个月以上者,学院党委须安排代理班主任,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二条 班主任考核由学院党委负责,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党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班主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班主任续聘、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班主任评先评优制度,每学年评选表彰优秀班主任。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建立班主任退出和惩戒机制。对于政治素质不过硬、考核不合格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班主任工作的,应当终止其担 任的班主任职务。
第十六条 经考核合格,班主任工作量标准为每年 40 学时,计入教职工年度总工作量。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班主任工作专项绩效,学院党委结合本单位实际及班主任考核情况确定发放方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华中农业大学班主任工作条例》(农党〔2005〕2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