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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1-03编辑:吕叙杰浏览次数:

校发〔2022〕17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教学工作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稳定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单位工作人员出现失误或者过错,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给学校、教师、学生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事件和行为。

第三条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

第二章 教学事故种类

第四条 依据事故性质、情节及影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三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教学事故:

(一)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上课、监考迟到10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离场)10分钟以内;

(二)不管理或者未组织好课堂(实验)教学,造成课堂(实验课)教学秩序混乱;

(三)教师非因教学需要在上课时使用通讯工具、无故离开课堂、从事与教学无关事项,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四)不督促学生交作业(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论文等),不按教学要求批改作业,或者不批改作业,影响教学质量;

(五)考试结束后未按要求提交课程成绩或教学档案,影响学生学籍处理等后续工作;

(六)教学设施维修不及时或者实验材料准备不充分,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七)值班人员未及时打开教室或者实验室,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八)未将教学安排及时通知教师或者学生,造成缺课或者教室冲突等情况,并未及时处理;

(九)擅自使用教室或者其他教学设施,影响正常教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教学任务,或者因从事第二职业或社会活动妨碍正常教学安排,造成不良影响;

(二)未按教学计划和大纲进行教学,舍弃学期课程教学内容1/4以上,影响教学质量;

(三)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更改教学计划,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课、调课、请人代课,无故缺课;

(五)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上课、监考迟到10分钟及以上或者提前下课(离场)10分钟及以上;

(六)在教学活动中出现侮辱、体罚学生的言行;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选用教材,或者擅自向学生推销、兜售教学资料;

(八)不按要求进行考试命题或试卷出现错误,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失效;

(九)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

(十)考场安排、组织不当,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十一)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擅自离开监考岗位或者监考不负责,致使考场秩序混乱;

(十二)教学档案丢失,无法弥补,造成严重影响;

(十三)审查不认真,错发、漏发学历、学位、学籍成绩等证书或证明材料,造成不良影响;

(十四)教学设施维修不及时或者实验材料准备不充分,造成教学无法进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活动中出现违反宪法法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等下列言行之一的: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思想等,造成恶劣影响;

(二)在试卷命题、审查、印刷或者管理过程中泄题,造成恶劣影响;

(三)评卷中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或篡改学生成绩,造成恶劣影响;

(四)包庇、掩盖学生作弊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五)违反规定,为学生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位、学籍成绩等证书或证明材料。

第八条 未列入本办法事故范围内的行为或者突发性事件,对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影响的,由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

第九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以下简称教学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开展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调查认定本系统教学活动中出现的教学事故。各相关单位配合开展调查认定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当事人。

第十条 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一)发现教学事故后,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送达《教学事故查处通知书》;或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现教学事故后,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教学事故查处通知书》。

(二)所在单位在收到《教学事故查处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确定事故责任人;在充分听取事故责任人陈述和申辩的基础上,由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研究提出事故等级认定建议,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对情节复杂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申请适当延长调查时间,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核查上报材料,对上报材料不齐、认定事实不清、认定意见不当等情况,要求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重新完善材料或重新讨论提出认定建议。完成核查后,教学管理部门研究提出认定建议,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主管校领导签署教学事故认定决定书,对重大教学事故还需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教学事故认定决定书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发送给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所在单位送交事故责任人,并将送达回执交回学校教学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事故责任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教学事故认定决定书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学校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复议申请,作出认定最终建议认定书,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作出最终认定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无异议。

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处理方式:

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其做出检查后,给予本单位内通报批评,记入个人业务档案。

对严重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其做出检查后,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记入个人业务档案,一年内不得参加教学质量优秀奖和教学成果单项奖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扣发一定业绩津贴。

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其做出检查后,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记入个人业务档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学质量优秀奖和教学成果单项奖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扣发部分直至全年业绩津贴。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涉嫌师德失范行为或违纪违规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纪检、司法等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外聘教师、劳动合同聘用人员出现教学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其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所 在单位,由其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所在单位进一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华中农业大学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农教〔2005〕2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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