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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本科实习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4-18编辑:吕叙杰浏览次数:

本科生院2021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实习组织管理工作,提高实习质量,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课程实习、教学实习、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 本科生实习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帮助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和获取、掌握生产现场相关知识的重要途径,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树立事业心、责任感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 实习管理工作坚持以学生为中心,遵循实习教学安排、组织管理、条件保障与人才培养和实践教学目标相统一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科生院是实习管理的责任部门,学院会同实习单位落实管理责任,专业(系或教研室)具体负责实习教学体系建设,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实习指导与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学生积极主动参加实习、接受教育教学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本科生院。组织开展实习教学改革与研究,制定实习管理制度和学院年度考核目标,明确工作职责与工作流程,审核实习计划、做好实习工作的检查督导,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实习过程进行监管,根据学校年度实习经费总额分配好学院实习经费,协调解决实习过程中的问题与突发风险事件。

(二)学院。主动联系选择实习单位和地点,制订实习方案,加强实习组织管理,落实好实习任务,组织好学生实习期间的日常管理、思想与安全纪律教育、实习质量检查和实习总结、考核与交流,做好安全及其他突事件的风险处置。

(三)专业(系或教研室)。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系统设计实习教学体系,制定(修订)实习大纲和制订实习计划,健全实习质量标准,科学安排实习内容。实习大纲内容包括:(1)实习目的与任务;(2)实习内容与时间安排;(3)实习场所、教学与组织方式;(4)实习考核内容与办法;(5)实习要求;(6)主要参考书目。

(四)指导教师。积极开展实习教学改革与研究,做好安全生产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现场跟踪指导学生实习工作,检查学生实习情况,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做好实习报告批阅和成绩考核评定,及时处理实习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实习结束后及时总结工作、整理图文影像资料,报学院(实习单位)存档。

(五)学生。积极主动、足额真实参加实习,完成规定实习任务,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实习纪律,保守实习单位秘密,尊重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其他工作人员,服从实习过程中的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章 实习组织

第六条 学院应科学制订实习方案。根据实习内容做好实习选点工作,按照就地就近、相对稳定、节省经费原则,选择专业对口、设施完备、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进行实习,确保满足实习要求、便于安排师生食宿。要根据实习单位生产实际和接收能力,合理确定实习流程,灵活安排实习时间。

第七条 学院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实习。

实习前,专业(系或教研室)应当指派专人前往实习单位实地考察评估,落实实习工作任务及实习所需基本生活、学习条件,严格按照实习大纲会同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任务、考核标准等,并组织教师根据实习大纲和具体实习内容编写辅导资料。学院应当认真做好思想动员及各项组织准备工作,通过发布实习计划、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实习计划须学院汇总审核后于实习开始前2周报本科生院审查备案。

学院和实习单位均应配备实习指导教师,共同全程管理、指导学生实习。实习指导教师应当由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教师和技术(管理)人员担任。学院配备的实习指导教师与学生比例保持在115左右。实习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

第八条 学院要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内容,确定实习组织形式。各类实习原则上均应由学院统一组织,开展集中实习。根据专业特点,毕业实习、顶岗实习可以允许学生自行选择单位分散实习。分散实习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实习计划和实习单位接收函,由学院进行审查。对分散实习的学生,要加强实习过程指导和管理,确保实习质量,实习基地条件和实习内容应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实习大纲要求,有明确的校外实习指导人员,学院应当指派校内教师跟踪指导和检查实习开展情况,学生应定期汇报实习进展。

第九条 学院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创新实习教学方式。要加强现代信息技术、虚拟仿真技术在实习教学中的应用,引入线上实习资源,独立或联合实习单位开发远程在线和虚拟仿真实习项目,替代因生产技术、工艺流程等因素限制无法开展的现场实习,探索线上线下混合式实习教学方式。鼓励学院根据实习单位实际凝练实习项目,开展研究性实习,推动多专业知识能力交叉融合。

第十条 实习教学各环节应当严格按实习计划执行,在执行实习计划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实习时间、变动实习地点,须书面说明原因,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本科生院备案。

第十一条 鼓励学院依法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须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章 实习管理

第十二条 实习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本科生院应当制定实习管理有关制度,安排工作人员深入实习现场检查实习任务落实情况,利用实习实训管理系统平台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

学院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实习期间,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检工作,定期检查并向学院和实习单位报告实习情况;学院主管领导及相关教学管理人员应深入实习现场,检查实习教学,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实际问题,保障和提高实习质量。

第十三条 学院在组织实习过程中,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实习工作。

第十四条 由学院统一组织开展的校外集中实习,在学生参加实习前,学院应与实习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管理责任,未按规定签订合作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合作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各方基本信息;(2)实习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3)实习期间的食宿安排和日常管理要求;(4)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5)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6)实习考核方式;(7)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和实习单位要充分做好学生权益保障。实习前,学院须为在校外实习的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或人身伤害意外险。实习期间,学院和实习单位应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安全健康的环境,不得安排学生到娱乐性场所实习,不得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扣押学生财物和证件。
 
第十六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坚守实习教学岗位,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发扬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精神。学院配备的实习指导教师须与学生同吃、同住、同劳动、同实习;实习期间,实习指导教师若擅自离开指导岗位,将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学院要做好学生的安全和纪律教育及日常管理。实习单位要做好学生的安全生产、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八条 实习学生应按规定要求做好签到考勤,认真记载实习日志、周志、调研数据、实习心得等工作内容,积极按实习计划完成实习任务。实习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实习资料、撰写实习报告,认真填写实习考核信息,参加实习考核和总结、交流活动。

第五章 实习考核

第十九条 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院应当结合专业特点和实习内容制定科学严谨的实习考核与实施办法。通过创新考核方式方法,开展多样化、全过程、形成性考核评价,客观、全面、公正地考核学生实习情况,综合评定实习成绩,确保学生足额、真实参加实习。

第二十条 学生实习成绩应由过程性和结果性评价成绩构成,其中过程性评价成绩不得低于总成绩的60%,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总成绩按《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校发2020[77]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习成绩不合格者,须按有关规定重修,参加本专业下一年级实习。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不合格论:(1)未完成实习任务,未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2)无故不按时提交实习报告、实习作业和相关材料;(3)实习缺勤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教学时数达五分之一;(4)实习中有违纪行为屡教不改或有严重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组织做好实习教学的档案管理工作,实习计划、实习周日志、实习报告、实习成绩等相关资料信息应规范存档。

第二十三条 实习结束后,学院应及时组织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认真总结、交流,在实施考核工作基础上评选实习优秀团队。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四条 加强实习基地建设。学院要不断深化产教融合,大力推动实习基地建设,鼓励建设满足多专业实习需求的综合性、开放共享型实习基地。要加强实习基地质量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级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等高水平实习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以国家级、省级一流专业建设带动一流实习基地建设。要结合实习基地条件和实习效果,对实习基地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五条 加大实习经费投入。学院要加大实习经费投入,确保实习基本需求。要积极争取实习单位支持,降低实习成本,确保实习质量。

第二十六条 加强实习工作监管。本科生院将加强对实习工作的监管,重点监督学院培养方案中实习环节设置是否科学合理、实习组织管理是否规范、学生安全和正当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实习效果是否达到预定目标、实习经费使用是否科学合理、实习基地建设是否符合高质量要求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原《华中农业大学本科实习教学工作管理办法》(农教务[200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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