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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03编辑:吕叙杰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引导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提高体质健康水平,规范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工作,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华中农业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免于测试,但在国内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一般应提供在交流学校测试的成绩。来我校交流学习的学生可参加我校的测试。

第三条成绩评定与记载

(一)《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

(二)《标准》的学年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构成,满分为120分。标准分满分100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组成。附加分满分20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即对成绩超过100分的加分指标进行加分;加分指标为男生引体向上和1000米跑,女生1分钟仰卧起坐和800米跑,各指标加分幅度均为10分。

(三)测试成绩每年度根据总分评定一次,按评定等级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评定等级依次为: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60.0~7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在本年度可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四)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度均需按时参加《标准》全部项目的测试,未测完全部项目不予计算测试总分;在测试时段内,各项目均可多次测试,以最优成绩计入测试总评。经核准的免测项目成绩以60分计。经核准的免测学生毕业时《标准》成绩注明免测。

(五)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学年度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度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

(六)学生在校前两年或前三年均参加全部项目测试后总评平均分依然达不到50分者,或毕业总评达不到50分者,可申请参加体育部组织的体质促进训练营,按要求参加环湖跑、身体素质集训等锻炼活动,经体育部认定,当年度测试总成绩可按“体质测试占70%+环湖跑占30%”计算。环湖跑成绩按我校环湖跑最新标准计算。

第四条组织实施

(一)《标准》测试在校长领导下,由学校体育部、本科生院、校团委、校医院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二)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提供学校认可的医院证明,经校医院审核、学生所在学院及体育部核准,可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

对于测试时段内可以痊愈的伤病一般不需办理缓测手续,愈后及时补测即可。

(三)《标准》测试数据经湖北省教育厅审核后,体育部通过“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上传至“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

第五条结果应用

(一)学校将《标准》的测试结果作为对各学院进行评优、表彰的基本依据之一。

(二)学年度测试成绩及格率90%及以上的班级,方可参加本学年度先进班集体评选。

(三)学生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

(四)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总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六条学生在《标准》测试过程中如有虚开病历、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行为,参照《华中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华中农业大学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华中农业大学关于贯彻<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实施办法》(农教〔2003〕54号,2015年6月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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