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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5〕162号-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1编辑:浏览次数:

 

校发〔2015162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华中农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华中农业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和《华中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三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华中农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2.华中农业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3.华中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华中农业大学

                                   2015年9月15日

附件1  

 

华中农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分配名额适当向农科专业(动物医学、动物科学、园艺、林学、茶学、园林、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植物科学与技术、植物保护、农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水族科学与技术、种子科学与工程等专业)和生物学基地班、生命科学与技术基地班及张之洞班的学生倾斜。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不能同时享受;同一学年内,学生可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相应的荣誉称号,但只能获得其中金额较高的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本科生院、校团委、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本科生院。

第七条 各学院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教务员、班主任组成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5.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度获“三好学生”及以上荣誉称号;

6.上学年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被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7. 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学杂费,生活俭朴。

第十条 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评奖资格:

1. 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2. 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名额分配。本科生院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三条 学院评审。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学院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填写《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并报本科生院。

第十四条 学校审查、公示。本科生院认真审查各学院上报结果,并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提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并在全校公示,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五条 结果上报。学校将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最终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教育部。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第十八条 要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评审条件和原则,要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学年总结鉴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九条 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成长,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十条 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华中农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的通知(校发〔2007〕156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华中农业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决定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本科生院、校团委、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评审和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本科生院本科生院。

第五条 各学院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教务员、班主任组成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资助等级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等4000元/人·年、二等3000元/人·年、三等2000元/人·年。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本学年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被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生活俭朴。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名额分配。本科生院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下达的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学院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九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评审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班级评议。班主任组织班级民主评议并投票,同时会同班委会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建议学生名单及资助等级,并将投票结果、建议名单及资助等级上交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严禁采取参评学生本人演讲的形式开展班级评议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评审。各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对上交名单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在综合班级投票结果(占40%)、班主任与班委会意见(占40%)和辅导员意见(占20%)的基础上,结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情况召开会议,初步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及资助等级,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学院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填写国家助学金发放名册,并报本科生院。

第十二条 学校审查、公示。本科生院认真审查各学院上报结果,并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提出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并在全校公示,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三条 结果上报。学校将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的最终名单、资助等级及相关材料上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以校园卡充值形式按学期发放。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暂停国家助学金发放:

1. 违法违纪受到法律处理或学校处分者;

2. 学习主观不努力,发生学籍异动者;

3. 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4. 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生活费者;

5. 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召开班主任专题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及时对学生进行自立自强和诚信教育,并引导学生把国家助学金用于基本生活费开支。

第十八条 要将国家助学金的发放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起来,认真核实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准确确定补助对象,坚决杜绝平均主义。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华中农业大学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的通知》(校发〔2007〕157号)同时废止。

附件3  

 

华中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

2.个人申请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3.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设“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两个等级。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 本科生院负责组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管理。具体职责是:

1. 部署、指导学院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 随录取通知书向新生寄送《华中农业大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3. 审核、确认学院上报的认定结果;

4. 建立健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七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院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职责是:

1. 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组织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 指导成立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认定评议小组);

3. 对本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形成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并上报本科生院;

4. 建立健全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5. 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和调整;

6. 准确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或认定其家庭经济困难等级。

第八条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分管该年级(或专业)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小组成员中的学生代表人数应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具体职责是:

1. 根据学院认定工作组的要求,组织本年级(或专业)的认定工作;

2. 组织填写、统计《华中农业大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华中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 根据学生申请,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步评议结果,并将结果上报学院认定工作组。

 

第三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九条 家庭情况调查

1.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本科生院同时寄送《华中农业大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前两周,学院认定工作组向本学院在校学生发放《华中农业大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华中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实填写《华中农业大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华中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华中农业大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3.每学年开学两周之内,学院认定工作组启动本学院认定工作;对于新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认定工作于“十一”长假后一周之内启动。

第十条 民主评议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华中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华中农业大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湖北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院审核

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并参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提供的学生一卡通消费情况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

第十二条 学校审核

学院认定工作组将评议结果上报本科生院进行审核。师生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认定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科生院提请复议。本科生院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 建立档案

1.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本科生院审核结果确定最终名单,于每年十一月完善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2.本科生院汇总各学院完善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建立健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上报学校,严肃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校发〔2007〕152号)同时废止。

 

 

 

 

华中农业大学办公室                        2015年9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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