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8〕34号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大学生
诚信档案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华中农业大学大学生诚信档案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18年1月24日
华中农业大学大学生诚信档案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广大学生中深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立和完善学生社会信用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推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诚信档案由学校相关单位、学院及学生共同负责建立及维护,形成可实时查询、持续维护、多方联动的电子诚信档案;是学生个人档案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考核我校学生在校期间诚信状况和操行表现的有效载体,是学校、用人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或部门对学生诚信程度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生诚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系统规范、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生诚信档案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诚信档案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学生诚信档案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本科生院。
第五条 本科生院是学生诚信档案建设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生诚信档案的总体规划、建立及日常管理。
2.负责学生诚信档案建设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前期宣传教育。
3.负责学生诚信档案建设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4.负责汇总并核查学校各部门提供的学生诚信档案相关信息。
第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学生诚信档案指标模块中的具体信息指标,负责提供建立学生诚信档案所需的信用信息,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1.学校办公室:负责各相关部门的协调。
2.党委宣传部:负责提供学生网上发布的违反诚信道德的信息。
3.本科生院:负责提供学生考试舞弊和违纪相关处理信息。
4.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提供学生欠缴学费信息。
5.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诚信信息的记录和日常管理,负责公派出国(境)交流学生违规违约信息。
6.国际合作与交流部:来华留学生诚信信息的记录和日常管理。
7.校团委:负责提供团学组织学生干部关于诚信方面的奖惩信息。
8.图书馆:负责提供学生借阅图书归还信息。
9.校园建设与安全保卫部:负责提供学生违反法律法规信息。
第七条 各学院在学校学生诚信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教育引导在校学生正确认识建立学生诚信档案的长远意义和积极作用,加强学生诚信意识宣传教育,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负责组织学生签订《华中农业大学学生诚信承诺书》,督促学生及时核对个人诚信档案中的信息,及时补录和完善个人诚信档案信息。
3.负责审核学生诚信档案信息,确保学生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三章 学生诚信档案的基本内容
第八条 学生诚信档案的主要构成
1.学生诚信承诺书
学生诚信承诺书是学生在校期间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遵守诚实守信道德规范的郑重承诺。在校学生必须在诚信承诺书上签字,履行自己的承诺,接受各方监督。
2.学生个人信息
内容包括:姓名、学号、身份证号码、学院、专业、班级、生源地等标识学生基本身份的信息及学生家庭基本情况等。
3.学生诚信记录
内容包括:在校期间学习、学术、经济、生活、网络、就业等方面与诚信相关的优良和不良记录。
第九条 学生诚信状况的主要考察内容
1.学习诚信:重点考察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诚信和不诚信行为(参照教务处、学工部、研究生院、研工部出台的关于课堂教学、考试、成绩等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考察学生在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如:论文撰写、各类考试等方面的行为);
2.学术诚信:重点考察学生参加学术活动的诚信和不诚信行为(参照学校出台的《学术规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暂行办法》、《学术不端行为处罚细则》以及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出台的有关制度相关条款,考察学生在学术报告、科研活动、论文发表、学位论文撰写等方面的行为);
3.经济诚信:重点考察学生在学杂费上缴、家庭经济状况申报、困难补助申请、贷款申请、奖助学金申请以及借款借物等方面的诚信与不诚信行为;
4.生活诚信:重点考察学生在请销假、交友、婚恋、民主评议、选举、评奖评优等方面的诚信和不诚信行为;
5.网络诚信:重点考察学生在互联网上发布个人信息及传播他人信息等方面的诚信和不诚信行为;
6.就业诚信:重点考察学生在求职过程中简历制作、签约、违约等方面的诚信和不诚信行为。
7.其他以上未涵盖的诚信和不诚信行为。
第四章 学生诚信档案的有效期及信息审核
第十条 学生诚信档案自入学之日起建立,至学生毕业离校时结束。新生入学后,由学校发起,组织学生签订《华中农业大学学生诚信承诺书》;学校将学生基本信息导入管理系统后,学生本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本人诚信档案信息进行核实,如有异议,应及时向辅导员进行提交和申诉。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各级管理员,负责对学生提交的信用信息申请进行审核认定操作。
第十二条 学生诚信档案由学校相关部门和学院统一记录、审核和维护。
第十三条 学生对本人诚信档案的记载内容有异议,可向学院辅导员提出申诉申请,辅导员核实后向相关部门反馈,相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出修改记录、撤销记录或驳回申诉申请的答复。
第五章 学生诚信档案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学生诚信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在“诚信档案公共平台”上实现建档、管理、维护等。
第十五条 为保护学生个人隐私,便于维护和管理学生诚信档案,学校对学生诚信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维护。
第十六条 学生诚信档案信息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学校学生诚信档案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学院辅导员共同负责。
第十七条 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学生诚信档案的内容,更不能向无关人员泄露学生资料等信息。
第十八条 查阅毕业学生的诚信档案必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和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复制和对外披露学生诚信档案内容。
第十九条 在学生评优评先、入党、资助、就业推荐、硕士研究生免推、直博时,其个人诚信档案可作为重要考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留学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本科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