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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30编辑:丁玲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号)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的《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分配名额适当向农科专业(动物医学、动物科学、园艺、林学、茶学、园林、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植物科学与技术、植物保护、农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水族科学与技术等专业)和生物学基地班、生命科学与技术基地班的学生倾斜。

第五条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享受;同一学年内,学生可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相应的荣誉称号,但只能获得其中金额较高的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按照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和全方位育人的原则,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本科生院、校团委、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宣传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意见。

第七条按照公开公正、科学透明的原则,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学生资助部门负责人、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每届聘期三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委员若干,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九人。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包括审阅并核实评审材料、形成书面评审报告、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等。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承担以下职责:

1.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核实评审材料,听取其它评审委员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它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回避。

3.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4.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九条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教务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5.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其中:学习成绩排名范围是指本年级本专业范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范围是指本班级范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生活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第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奖金)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性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得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方案制定。本科生院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审方案,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政策宣传。在内全校范围内大力宣传国家奖学金政策,确保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教务员、班主任和所有在校本科生都能熟悉并了解国家奖学金政策的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向学院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学院评审。各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对本学院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评审,确定拟推荐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填写《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并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学校审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归集各学院提交的推荐学生材料,按照本办法要求审查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认真核实推荐学生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议后,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向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意见,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教育部。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奖学金全额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切实把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学年总结鉴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确保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真正代表广大优秀学生的优良素质和精神风貌。

第二十一条 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成长,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十二条 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华中农业大学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的通知》(校发〔2007〕1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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